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前新竹市長高虹安(圖/資料照片,圖源:翻攝自高虹安Facebook)
前新竹市長高虹安在擔任台灣民眾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期間,涉詐領立委助理費,台北地檢署依貪污、偽造文書等罪起訴高虹安,相關案情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26日一審宣判高虹安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行政院內政部也依地方制度法相關法條,停止高虹安的新竹市長職務,並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新竹市長職務。資深媒體人黃暐瀚今(29)日在其Facebook上表示,詐領立委助理費一詐領助理費的民意代表,層出不窮,判例自然也累積不少,並引4個前例認為「認罪、繳回」就是獲得輕判,甚至緩刑的唯二解方。
黃暐瀚舉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與秦儷舫為例,兩人都涉嫌用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但秦儷舫在偵查階段「認罪」並「繳回詐領金額228萬」,一審輕判2年,緩刑五年,也就是不用關;反之童仲彥的詐領金額只有「12萬」,卻因為「不認罪」、「不繳回」,一審被重判了7年6個月,後續二審認定詐領金額僅5萬,改判3年10個月,最後童仲彥入獄服刑。
(圖/翻攝自黃暐瀚Facebook)
(圖/翻攝自黃暐瀚Facebook)
黃暐瀚再舉例,民進黨前立委陳賴素美,狀況也類似,詐領785萬,因坦承犯罪、全數繳回,獲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圖/翻攝自黃暐瀚Facebook)
黃暐瀚說,比較特別的是民進黨新北市議員周雅玲。她涉嫌長年詐領助理費 1362 萬元,遭檢方起訴,但院方卻認為,周雅玲將詐領的助理費用於私聘助理與公務開支,而且支出大於所領,最後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8月,緩刑3年。
(圖/翻攝自黃暐瀚Facebook)
黃暐瀚總結,依照周雅玲的例子,院方直接不以貪污治罪條例論處,僅追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所以只要依貪污治罪條例被判有罪,又「不肯認罪」、「不願繳回」,那就是7年以上的刑度,其中的差別,需要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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