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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併排臨停拒檢還企圖強行駛離 男子二審認罪改判刑6月

匯流新聞網/張孝義 2024.07.25 09:21

違規併排臨停拒檢還企圖強行駛離 男子二審認罪改判刑6月 221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樂姓男子在桃園市某路段違規併排臨停,經員警攔停舉發拒絕配合,並在進入駕駛座後不顧員警還在車輛左前方值勤,竟加油門企圖強行開走,桃園地院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刑10月;樂男上訴二審後坦承犯行,高院改判他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樂男是在110年2月6日上午11時23分許,駕駛自小客車在中壢某路段違規併排臨時停車,遭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余姓員警攔停舉發,當余姓員警詢問樂男個人身分資料並要求其出示身分證件,樂男竟不顧員警仍在車輛左前方執行職務,逕自進入車輛的駕駛座後,踩油門駕駛車輛向前移動,迫使余姓員警退後,且拒不下車以強暴方式妨害員警執行巡邏、違規查緝取締等勤務。

樂男被桃園地檢署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桃園地院審理時,樂男承認有停放車輛的行為,但否認妨害公務,他辯稱,當時他下車倒垃圾,根本不知道有何違規的行為,員警也沒有告知他,員警執法沒有依照合法之程序取締,且警察職權行使法中並未規定員警可以阻擋民眾離開,他自得駕車離開現場。

樂男的辯護律師除主張樂男主觀上認為余姓員警並未依法執行職務,所以並無妨害公務之犯意,同時主張中壢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是樂男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係屬傳聞證據,沒有證據能力。

不過,法院綜合審酌現場錄影畫面及員警密錄器畫面,確認樂男車輛確有違規併排臨時停車,員警行為係屬合法行使職權,樂男明知有併排臨時停車違規之事由,仍駕駛車輛離去之行為,主觀上有妨害公務之故意,因此判刑10月。

樂男上訴二審,並在審判中坦承犯行。高院合議庭審認,原審以樂男罪證明確,並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不過,樂男在高院審理時就本件犯行已坦承不諱,堪認其犯後尚知正視己非,是以本件量刑基礎已有變更,原審量刑時未及審酌此情,自有未恰。

樂男以其坦承犯行,請求從輕量刑為由,提起本件上訴,尚屬有理由,合議庭將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為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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