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也遭藍白人數優勢否決,總統府公布法案於6月26日生效,但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前往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本月10日開庭,7月19日裁准總統、行政院及監察院、柯建銘等51名立委聲請的暫時處分案,賴清德總統暫時不用到立院進行國情報告。憲法法庭近期陸續受理聲請案後,將於8月6日上午9點至下午5點在司法院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及相關機關陳述意見。
8/6辯論流程
8月6日的言詞辯論,分上下2場。上午場從9點至12點,重點在「立法程序、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之行使」。下午場從2點到5點,討論「調查權之行使、聽證會之舉行相關規定部分、《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
言詞辯論後,依規定,憲法法庭將於3個月內宣示裁判,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但許宗力等7名大法官10月底屆滿卸任,會加速審理並作出裁判。
《上報》為讀者整理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從「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之行使」、「調查權」、「聽證會之舉行」、「藐視國會罪」等6大部分的爭議點、法條、大官法暫時處分理由及8月6日辯論相關攻防重點,幫助讀者一次看懂。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凍結條文:《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
暫時處分理由:立法院於《憲法》沒有明文規定下,直接課予總統義務,要求應該「即時」或「限期」回應立委的口頭或書面提問,已產生是否逾越立法院職權分際而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違憲疑義。在此規定下,總統一旦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可能引發總統是否須該履行義務的憲政疑義,甚至引發朝野激烈對立與衝突,屆時,民主憲政運作的極重要公益將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
8/6攻防重點:憲法法庭認為立院在憲法無明文規定下,課予總統義務,要求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委的口頭或書面提問,是否逾越職權分際?是否牴觸憲法權力分立?
聽取報告與質詢(反質詢)
凍結條文:《職權行使法》第25條。
暫時處分理由:立法者顯然藉此將《憲法》增修條文的憲法責任政治,用立法的方式轉換成「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應對立法委員履行各種具體法律上義務」,還用罰鍰當成強制手段促使官員履行義務,可能違反《憲法》責任政治原則,並可能破壞憲法機關之間「平等相維」的《憲法》精神。
如果遽予適用,勢必會引發立法院與行政院間之憲政衝突,甚至形成憲政僵局,不利民主憲政之有效運作,從而對《憲法》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等極重要公益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有暫停其適用的急迫必要性與手段上的無可替代性。
8/6攻防重點:在權力分立體制下,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由立院行使,對行政機關首長也可依行政權提送,立法院是否擁有移送彈劾之權?
人事同意權之行使
凍結條文:《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
暫時處分理由:法規將會嚴重影響總統依《憲法》規定享有的司法院、考試院與監察院等憲法機關及審計長的人事提名權,也會影響總統或行政院院長就相關法律所定人事提名權的有效行使。除此之外,規定的內容也足以牽制相關憲法機關、特定行政機關或職務的適時組成及運作,讓《憲法》上的「特別重要公益」蒙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因此有暫停適用的迫切必要及不可取代性。
8/6攻防重點:新法是否牽制相關憲法機關、特定行政機關或職務的適時組成及有效運作?是否妨害憲法實現特別公益?
調查權
凍結條文:《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及第59條之1第1項。
暫時處分理由:立院行使調查權時,包括「要求提供資料」、「調閱文件」及「命相關人員作證或接受詢問」等規定,都是立法院在沒有《憲法》明文規定下,自行創設的規定,在形式上和司法院釋字第325、585及729號等解釋意旨有差異,而且可能進一步引發立法院和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分立及制衡的憲政爭議。
另外,相關義務人若依照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的要求,被逼迫履行義務,而在調查過程中出現的文件、資料、檔案、證言與陳述內容等重要資訊、秘密,一旦被迫提供或揭露,往往覆水難收,未來可能嚴重損害到義務人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資訊隱私權、保障營業秘密的財產權及不表意自由,這些損害是不可逆的且不可能回復原狀,因此有暫停適用的急迫性及不可替代性。
8/6攻防重點:憲法沒規定提供資料、調閱文件、命相關人員證言、接受詢問等,是否可能引發立院與其他憲法機關間的權限與功能分配?
聽證會之舉行
凍結條文:《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及第6項。
暫時處分理由:新法課予人民提供資料的義務,卻絲毫沒有設定資料範圍、也沒有規定可以拒絕提供資料的正當事由,以及發生爭議時的紛爭解決機制等規定,都可能會嚴重影響被課予義務的人民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資訊隱私權與財產權,存有違憲疑義。
另,對受邀出席人員,尤其是不具公職身分的社會人士而言,新法規定對予他們課予強行性義務,有被迫違反自身意願出席聽證會、表達意見及提供證言與資料的極大風險,也將對於這些社會人士的《憲法》權利造成無可回復的重大損害。
8/6攻防重點:立法院委員會舉行聽證會時,新法明文課予受邀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不得拒絕表達意見、不得拒絕證言」等法律上義務,是否逾越《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的規範意涵,仍有疑問。
藐視國會罪
凍結條文:《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
暫時處分理由:本條法律的犯罪構成前提,是對於相關政府官員所課予「陳述義務」,考量新法以「刑罰」為前提的規定都已經暫停適用,本條的刑罰規定如果不暫停適用,可能會因為任何人都可以告發犯罪,而檢察機關應該依法處理,導致被告發人受到犯罪追訴,蒙受難以回復的程序性重大不利益。
8/6言詞辯論攻防重點:反對者認為罰鍰規定純屬處罰效果規定,且對違反義務者科處罰鍰的具體數額,對受處分人造成的不利益,非難以回復之損害;另外,受處分人可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與得宣告暫時處分的要件不符合。(責任編輯:殷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