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安桓/執業律師
隨著醫療產業的發展,民眾越來越願意走進醫院解決病痛,但根據我國醫療爭議案件數統計,台灣目前初估平均每2天就會產生一件新的民事醫療訴訟案件,每3天就有一件新的刑事醫療訴訟。這也印證了德國醫界的俗諺,外科醫生的生活,就是一隻腳踩在手術房中,另一隻腳則踏在監牢中。近來新聞就有報導,台中一名產婦於2019年在醫院催生時,疑似因醫護人員判斷不當,造成新生兒一出生就發生出血性休克、呼吸衰竭等症狀,不幸身亡。案經台中民事法院審理,認為院方確實存在醫療疏失,並依此判決醫生與院方應付1400多萬元民事賠償。消息一出引發醫界譁然,紛紛表示「在台灣救人成功拿不到一萬,失敗得賠一千多萬」。家屬失子的悲痛民眾們普遍都可以理解,但醫護人員的辛勞及權益,我們也應該要好好重視,本見詳情到底如何?民事醫療糾紛等法律實務到底如何認定?本文擬就醫療糾紛相關實務議進行扼要的分析與說明。
醫院與病患家屬間的舉證責任?重大醫療疏失之認定?
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應就於自己有利之事,負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在醫療糾紛中,病患家屬應該為其主張的權利及所受的侵害負舉證責任。可考量醫療糾紛類型的證據多半存於院方,且就故意或過失等情形之認定,也多仰賴醫療專業做出判斷,因此為衡平雙方舉證責任的分配,實務上法院在處理醫療糾紛時,當病人已經能證明案件中有重大醫療瑕疵並造成損害,導致病人所受損害與醫療瑕疵間的因果關係難以釐清,法院就會例外要求院方提出醫療疏失與病人損害沒有因果關係,以有效維護病患的權益。 而其中醫療疏失是否重大,法院則通常會委託醫審會,請醫審會透過專業的醫療角度,出具是否有出現不符合醫療常規的事實,或出現醫學專業觀點內無法理解或不容許的錯誤等意見後,做出近一步的判決。
正如本件新聞案例,嬰兒父母已舉證孕婦的羊水有胎便,而院方人員卻仍然無視嬰兒可能吸進胎便休克,選擇用真空吸引機協助產婦引產不符合醫療常規之認定,存在重大瑕疵。法院依照舉證責任的轉移,要求院方提出使用真空吸引器與胎兒死亡無因果關係,院方無法提出,進而做出不利於院方的賠償認定。
常見的醫美與植牙糾紛,病患應如何舉證
手術難免產生爭議,近來有關醫美及植牙的糾紛也越來越常見,因此以下筆者就介紹兩個案例,跟大家說明若遇到醫療糾紛,民眾可以透過什麼來證明醫療疏失。
根據判決查詢, 105年間某甲於接受醫美手術後,因院方的處置不當造成甲因病菌感染引發嚴重心衰竭。而經甲主動提出醫療狀況之照片,及病毒檢驗等報告,證明該醫美診所未能妥善消毒手術環境,以及穿戴防塵或預防感然等用具,並於無視甲因病菌感染所生之膿包,直接在續行第二階段侵入性診療。促使法院認定,該診所的疏失已經達到醫學專業觀點內無法理解或不容許的錯誤。診所採取之診療手段明顯違背醫療常規,進而認定存在醫療疏失判賠1300萬元。
另外一起醫療糾紛,是發生在108年間的台北,某乙因門牙斷裂前往診所進行植牙時,疑似因手術操作不當,引發乙牙齦多處遭感染化膿疼痛不已。乙透過植牙傷口的感染證明,主張牙科醫生存在醫療疏失,並透過訴訟中之醫療鑑定後,法院也從見定結過中發現,院方確實在術前評估上存在缺失,造成乙拔牙傷口感染化膿,且植牙過程中未確實調整牙槽位置,造成植體歪斜、過高,角度不平行等等,均有違反醫療常規,進而判賠41萬元。
綜合上述,相信大家也可以大致了解,實務上所謂的醫療疏失,一般來說即指院方或診所出現違反醫療常規的瑕疵,例如手術前未做好妥善消毒,或者是植牙前未做好妥善評估等等案例,而面對諸如此類的狀況,民眾就可以採取案例中的方式,透過照片或診斷紀錄,蒐集好可能存在瑕疵的證據,向法院主張損害發生,此時法院多半會要求院方或診所自行出面說明醫病狀況,並對於專業的醫療疑慮,委託鑑定並作出有無違反醫療常規之瑕疵。倘若確有重大瑕疵,法院透過舉證責任的分配,院方或診所將極困難證明疏失與傷害間無因果關係,將需賠償病患或家屬之損害。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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