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會職權修法有關「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規定,憲法法庭已就暫時處分的部份做出重大裁定,均因有違憲、侵害人民隱私、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影響甚鉅。自今天(19日)起暫停適用。
另外,憲法法庭也就51位立委聲請部份、總統賴清德、行政院和監察院等四個聲請案,予以合併審理,訂於8月6日在憲法法庭召開全天言詞辯論庭。
裁定主文為:
2024年6月24日修正公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2024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得暫予適用。其餘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針對第一項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5項、第6項、第7項、第30條之1第2項、第48條第2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部分,15名大法官中,有13名大法官同意做出暫時處分的判決,有2名大法官表示不同意。其餘的部分,15名大法官的意見則都達成一致。(責任編輯: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