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動物防疫所(下稱:動防所)今年1月23日聯合檢警單位於台南某養鴨場現場查獲屏縣薛姓家族注射隊使用非法疫苗施打,並於其住家查扣自中國大陸輸入之家禽流行性感冒疫苗及自製血清等共計500多瓶,屏東地檢署針對相關4名涉案人員進行偵訊後交保候傳,不料薛姓嫌犯再度犯案,動防所再於查獲58瓶疑似大陸禽流感疫苗,全案經屏東地檢署偵結於7月11日提起公訴。屏東檢方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薛姓主嫌獲准。
動防所表示,111年底接獲情資有不法商人自大陸走私禽流感疫苗供給水禽注射隊施打,跨及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及屏東等多縣市。經屏東檢警單位調查,薛姓主嫌及林女、蔡女及郎姓男子明知含有重組禽流感病毒(AIV H5+H7)成分之疫苗,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效果,惟含有重組禽流感病毒成分之疫苗,施用上極易導致家禽病毒變異及擴散,甚而轉變為人禽共通之傳染疾病,薛男、林女、蔡女知悉其客戶之養殖場有使用禽流感疫苗之需求,竟共同基於販賣動物用禁藥之犯意聯絡,自112年3月起至同年5月止,由薛、林向郎姓男子購買數量不詳之禽流感疫苗,將之存放在屏東縣住處內。
[caption id="attachment_71835" align="alignnone" width="1600"] 檢警單位查獲疑似禽流感疫苗445 瓶(每瓶250cc、疑似家禽血清60瓶、非法疫苗60瓶及施打工具等證物。(屏東縣政府提供)[/caption]屏檢調查並指,嗣因薛男等尋獲可用更便宜之價格與李姓男子(通緝中)購買禽流感疫苗,自112年5月起,由林男出資,薛負責與李訂貨,蔡負責與李面交及搬運之分工方式,每月購入約100瓶,持續購入禽流感疫苗。於取得禽流感疫苗後,薛、林、蔡分別於112年6月至113年1月間,將該等疫苗施打於屏東縣竹田鄉、潮州鎮、萬丹鄉及崁頂鄉等處養殖場之禽隻,獲取共計新台幣8萬7,000元之代價。薛、林另明知製作動物用藥須符合製造許可證之內容,未有符合即屬偽藥,於今年1月23日前某日,至某屠宰場購買血清,並添加鴨肝精、抗生素、葡萄糖等物,擅自製造含有活菌、用於注射動物增加抵抗力之動物用藥品。薛等4人均涉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之販賣動物用禁藥罪嫌,被告薛男、林女另涉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之製造動物用禁藥罪,依法提起公訴。
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檢署)表示,參考國際高病原性禽流感(HPAI)防治經驗,以撲殺遭感染HPAI家禽策略並配合早期通報及強化禽場軟硬體生物安全措施,為預防及控制HPAI最直接且有效之方法。由於禽流感病毒具有多變及重組特性,使用非法疫苗後禽隻產生抗體,也會造成病毒重組及變異機會,且免疫禽隻仍會遭受感染排毒而成為隱形傳播者,而增加感染哺乳動物及人的機會,經過禽流感防疫專家會議討論結果,不建議使用疫苗做為防治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