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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正案三讀 65歲勞工可協商延後退休

愛傳媒/ 2024.07.15 16:07

《勞基法》修正案三讀 65歲勞工可協商延後退休

《勞基法》修正案三讀 65歲勞工可協商延後退休

立法院今天(15日)上午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第54條條文,將原年滿65歲強制退休條文,增列經勞僱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勞動部提醒,雇主不得對經協商延後退休勞工有差別對待,否則最高可處新台幣150萬。

立法院另三讀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修法,須在符合《勞基法》下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規定的前2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為因應現今社會勞動力不足與全球勞工延後退休趨勢,為鼓勵健康且有意願的資深勞工持續貢獻職場,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第54條條文,三讀條文明定,勞工年滿65歲者,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

立委王正旭表示,樂見本次修法進展,提醒行政部門積極完備相關配套措施,務必提供勞工更明確保障。此外,關於退休金、勞保相關制度相應變革,王正旭指出,要盡速釐清,例如舊制退休金基數是不是要提高,或新制退休金應如何配套處理等,勞工健檢若開放延後退休,勞動部也必須盡速研擬對策,並向國人提出說明。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4條,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65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三讀條文增訂,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勞動部提醒,現行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而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資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勞動部說,如果勞雇雙方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經協商同意延後勞工的退休年齡,雇主除非有正當事由,不可以對超過65歲繼續工作的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可依法論處雇主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對於延後退休的事,剛剛升職的王女士表示:「人生又有衝刺目標,自己身體狀況還行,當然要多做幾年事情。」另外,兩個兒子都已經上班的陳女士則說:「看看身體狀況,真不行就退了吧!」樂觀的孫先生卻想著,時間到,我就要到處去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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