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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台灣非中國一部分 如何構成分裂國家罪?

銳傳媒/特別報導 2024.07.13 04:35

《舊金山和平條約》中,日本放棄臺灣主權,並未提到臺灣主權歸屬,圖/維基

 

中國大陸國台辦12日晚間提出「分裂國家罪」4項具體情形,表示懲治「台獨」司法文件只針對極少數人,懲治物件精準。

台灣從來不是中國的一部分,自然不存在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問題。懲治台獨意見書顯然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的談話,是對於「民進黨當局對此不斷歪曲抹黑,故意將廣大台灣同胞與極少數『台獨』頑固份子混為一談」,做出的回應。

陳斌華提出的分裂國家罪名當中,包括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領域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也入罪。台灣一些談話性節目主持人、來賓被點名,引起爭議。

陳斌華表示,「意見」僅針對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刑事懲治措施只針對極少數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台獨」頑固分子,及其實施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

他還說,對於那些曾經誤入「台獨」歧途,立場已發生明顯轉變的人員,只要不再實施「台獨」分裂活動,可以依法不追究部分甚至全部刑事責任。

懲治台獨意見書對於分裂國家罪,訂定4項具體罪名,包括: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以及「其他圖謀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
 
不論從國際法或國內法來看,台灣從來不是中國的一部分,自然不存在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問題。台灣可以選擇獨立、統一,或維持現狀,不論那一種主張,都不構成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與罪名。懲治台獨意見書顯然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caption id="attachment_8425" align="alignnone" width="1023"]馬關春帆樓,圖/呂自揚 馬關春帆樓,圖/呂自揚[/caption]

大清帝國一八九五年依《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日本於一九五二年在《舊金山和約》宣布放棄台灣主權,和約第二條「日本放棄台灣、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沒有說把台灣交給誰,台灣主權當然屬於台灣全體人民,不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九三六年公布的《五五憲草》,明確規範中華民國版圖,其中不包括台灣,台灣當時是由日本統治。其後歷經制憲及七次修憲,也都沒有將台灣列入中華民國版圖中,台灣不屬於中國。
 
美國最近同時指派兩位國務院副助卿來台,與駐台灣廿多國外交使節與官員會談,美方特別說明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並未涉及台灣,也沒有為中國的「一中原則」背書。兩位美國副助卿特別提到,二七五八決議不影響各國針對與台灣關係所做的主權決定,該決議沒講到的,大家都可以來做。

美國對台灣地位的說法,愈講愈清楚,同時遊說友邦盟友一起行動。國際對台海安全高度關切,北京宣稱「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無疑是一廂情願的說法。

二七五八決議否決蔣介石政府在聯合國的合法地位,但沒有處理台灣問題。美國對台灣的主權不做主張,但不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既然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當然不存在從中國分裂出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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