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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保法三讀、海汙基金核定 管碧玲:護海雙喜臨門

上報/上報快訊/張至翔 2024.07.12 21:52

立法院今天(12日)三讀通過《海洋保育法》。海委會在經過長年努力,終於完成《海保法》和《海污法》的35項子法增修訂,其中,法案規定海委會可建置海洋庇護區,違法進入庇護區核心區者,可開罰最高50萬元,

此外,海委會也獲行政院支持設立海污基金核定6年撥補24億元。對此,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表示,這是台灣守護海洋的雙喜臨門。

管碧玲表示,自2019年提出草案以來,經過多次社會溝通及行政協調,最終在今天完成三讀,也同時獲得政院支持,設立海污基金,這次基金設立目的將逐年向「肇污者」徵收海污防治費,以充實基金,運用於海污防治工作及應對突發海污事故。

海洋保育法五大權限。(海保署提供) 《海洋污》35項子法增修訂。(海保署提供)

管碧玲解釋,海洋保育法賦予主管機關多項權限,包括劃定庇護區、管理保護區、公告禁止和限制行為等,而違法進入庇護核心區,最高將處分新臺幣50萬元,但對誤入者,則以先勸導驅離為原則。

針對保障原住民及漁民之用海權益,管碧玲表示,此次也納入「審議會」多元決策機制,特別規範審議委員的3分之1為原住民及漁民團體,並律定決策機制為3分之2決,委員配置以及決策機制在臺灣法制也是首見。

海保署署長陸曉筠補充說明,近期獲行政院核定6年24億元「台灣海域生態守護中長程計畫」,將全力推動海域生態監測、海洋生物多樣性維護、友善海洋生物制度等工作。

管碧玲表示,她相信,台灣社會對海洋永續有期待,《海保法》將團結所有愛海洋的力量,希望能確保2050年實現「自然與人和諧共生」的願景。(責任編輯:許雅慧)

(延伸閱讀:《海污法》修法三讀通過 造成海洋污染最高罰1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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