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在林口工五擴大用地案收賄,桃園地檢署聲請羈押禁見,檢院六天來經過三度三關後,法院最後昨晚裁准羈押禁見。不過,鄭文燦律師不服,11日晚連夜提抗告,全案經高等法院今天火速分案審理,晚間(12日)值日法官裁定駁回抗告,鄭文燦確定至少先羈押2個月。
倘若,高院裁定結果,若是撤銷原處分、發回桃院,將再陷入更裁、抗告循環。但是,高院若裁定鄭抗告案駁回者,拘禁在看守所的鄭文燦,將無法再抗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偵查中的羈押期限為2月,同條第5項規定,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只能延長1次。換言之,若被駁回,鄭文燦最長可押4個月。(責任編輯: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