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收賄,桃院11日第3度開羈押庭。法官審理4個多小時,最後裁定羈押禁見。按民進黨黨規規定,鄭文燦將被停權3年處分。鄭文燦的律師漏夜寫抗告書於周五(12日)上午送達台灣高等法院,高案收到抗告書後立即分案,今晚20時許作出裁定,抗告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日前裁定以500萬元交保,檢方提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定發回桃園地方法院更裁。桃園地院9日又裁定加上700萬元,以1200萬元交保。檢方二度抗告,台灣高等法院10日晚間作出裁定,再度發回桃園地院更裁。
據了解,鄭文燦是遭控在2017年桃園市長任內收受地主500萬元賄賂,疑圖利「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內9.5公頃農地自辦重劃。桃園地檢署6日聲押禁見,不過院方雖認為貪污罪嫌重大,但無羈押必要裁定500萬元交保;桃檢提出抗告,高院發回後,桃院9日再開羈押庭,裁定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檢方二度抗告,桃院11日第3度開羈押庭。法官審理4個多小時,最後裁定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