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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旅食樂/編採中心 2024.07.12 07:13
三商美邦人壽大樓。 圖/三商壽提供
三商美邦人壽大樓。 圖/三商壽提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近日通過對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或該公司)處分案,三商美邦人壽因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下稱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未達保險法規定之資本適足等級,所提出提升至「資本適足等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無法使該公司113年度資本適足率提升至法定標準,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2款第1目、第6目規定,核處限制三商美邦人壽不得新增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直至該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並報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恢復辦理,暨令該公司於一個月內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該公司於113年度資本適足率符合法令規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
一、受處分之對象: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1款第1目、第2款第1目、第6目規定。
三、違反事實及理由: 
(一)三商美邦人壽112年底資本適足率為111.09%、淨值比率為2.97%,金管會依據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2款第1目規定,於113年4月2日函令該公司提出提升至「資本適足等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下稱改善計畫),且計畫內容應完整,有具體明確之完成時程,並應定有具體備援方案,並敘明若所提改善計畫未完備則視為未提出。
(二)三商美邦人壽於113年5月6日及5月16日函報改善計畫,該計畫列有6項改善方案,分別為113年度完成不動產轉列投資用、現金增資3億股、私募負債型特別股、發行次順位債券新臺幣(下同)50億元等4項;114年度完成私募普通股或特別股、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等2項,並提出於114年度可評估啟動備援計畫,惟該計畫存在以下未完備之情事:
1. 規劃113年度完成方案:
(1)該公司稱可於113年12月完成私募負債型特別股,惟迄改善計畫函報時尚未與洽談中投資人簽定合約,且就簽約時間、申請審查及資金到位等程序均無具體時程,能否如期完成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無法確保可於113年底前完成。
(2) 另按該計畫推估,不動產轉列投資用、現金增資3億股、發行次順位債券50億元均完成下,該公司113年度資本適足率僅可提升約17.9個百分點,縱使加計私募負債型特別股可如期完成,整體改善計畫僅可提升113年度資本適足率約30.4個百分點,若以該公司113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自結數約150%估算,加計上開113年度計畫推估資本適足率改善效果,預估資本適足率僅能提升至約180.4%,改善計畫無法確保該公司113年度可提升至資本適足等級,事實明確。
2. 規劃114年度完成方案:該公司稱可於114年度完成私募普通股或特別股、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等二方案,惟114年度方案本身即無法用以提升113年度資本適足率,緩不濟急,計畫所列執行進度僅規劃中,未提出執行方案所需各項工作之具體時程、合理性及可行性評估等,顯有高度不確定性。且該公司規劃備援方案於114年度方評估啟動,顯然無法補救113年改善方案未能如規劃達成,所導致資本適足率無法提升至資本適足等級之備援效果,難以有效發揮備援功能。
四、 處分結果:
(一)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資本適足等級,該公司112年底資本適足率(111.09%)及淨值比率(2.97%)未達「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1款所定資本適足等級,核屬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資本顯著不足」。
(二) 三商美邦人壽所報改善計畫內容無明確執行時程且具高度不確定性,欠缺可行性,尚難認依所提改善計畫確實執行可使113年度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改善計畫未完備事實明確,爰視為該公司未提出改善計畫,核違反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1款第1目規定。
(三) 考量三商美邦人壽為強化資本,自111年迄今已完成不動產之處分或轉列、出售所持有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股權,並完成4次現金增資共137.51億元,另預計於113年度再完成現金增資3億股,據該公司113年第1季財務報表顯示淨值比率已達3%,已有就增資盡一定努力,經綜合評估考量,爰依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2款第6目規定,核處限制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不得新增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不包括既有已簽約或續約之利害關係人交易),直至該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並報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恢復辦理,暨依同條第2款第1目規定,令該公司於一個月內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113年度資本適足率符合法令規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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