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大亨郭哲敏確定延押2個月!郭哲敏因涉地下匯兌案,現已依《銀行法》等罪嫌起訴並羈押,全案目前仍在新北地院審理,由於原羈押日期將至,合議庭在訊問後,裁定郭哲敏自7月12日起,延長羈押禁見2個月,加上之前2個月,現已合計羈押長達4個月。
新北地院在4月已裁定,郭哲敏5千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住居並接受電子腳鐐,後來,檢方不服提出抗告,認為郭男藏匿海外資產,且國內社經交往複雜,加上共犯、證人都畏懼其勢力,且曾有逃亡事實,有串證、滅證事實,因此要求續押,合議庭5月裁定郭哲敏自5月12日起,延押禁見2個月,至7月12日。
檢察官去年11月偵結,依違反《銀行法》、《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起訴郭哲敏與張旭昇。全案移審後,新北地院裁定2人羈押禁見3個月;2月29日裁定延押2個月;4月19日裁定2人具保後停止羈押。但經檢察官抗告成功,高院發回更裁,合議庭裁定5月12日起羈押禁見2個月,因羈押期將屆,合議庭7月9日再開庭。
合議庭今天認為,由於此案案情複雜,金額龐大,還需考量除了要保障證人安全,更要防止郭男任何動作,並禁止接觸、騷擾40位與案情相關人士,合議庭認為,郭哲敏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串證之虞,裁定自7月12日起延押禁見2個月至9月12日,現已合計羈押長達4個月。
根據《法律百科》網站,從2020年6月19日開始,被告受羈押的期限不能超過5年,如羈押已滿5年,就一定要釋放被告(此規定只是不得繼續羈押,但未來如果判決有罪確定,該被告仍然要進監獄服刑)。同時,如果被告在偵查、審判中已被羈押,依《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的規定,在其受判決確定決確定後,受羈押日數可折抵刑期。(責任編輯:許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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