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鄭文燦涉貪案三度開庭裁定收押並被民進黨停權3年

銳傳媒/宋 江誠 2024.07.11 18:59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收賄,桃院11日第3度開羈押庭。法官審理4個多小時,最後裁定羈押禁見。按民進黨黨規規定,鄭文燦將被停權3年處分。

桃園地方法院日前裁定以500萬元交保,檢方提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定發回桃園地方法院更裁。桃園地院9日又裁定加上700萬元,以1200萬元交保。檢方二度抗告,台灣高等法院10日晚間作出裁定,再度發回桃園地院更裁。

據了解,鄭文燦是遭控在2017年桃園市長任內收受地主500萬元賄賂,疑圖利「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內9.5公頃農地自辦重劃。桃園地檢署6日聲押禁見,不過院方雖認為貪污罪嫌重大,但無羈押必要裁定500萬元交保;桃檢提出抗告,高院發回後,桃院9日再開羈押庭,裁定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檢方二度抗告,桃院11日第3度開羈押庭。法官審理4個多小時,最後裁定羈押禁見。

法官裁定羈押的理由為:串證之羈押原因本質上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予以擔保,本案尚有諸多人證待調查,而收賄罪之犯罪實行具有其隱密性,亦高度抑賴偵查機關對相關證人證詞之保全及勾稽,若一經勾串,即難以完整重現犯罪之事實。又被告與其他證人之溝通聯繫管道未必能為偵查機關所全盤掌握。故縱使就逃亡之羈押原因得以透過具保及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予以擔保,就現階段之偵查進程而言,針對串證之羈押原因尚難透過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予以擔保,應認有羈押之必要,故命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