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報》前陳姓女記者因針對PLG高雄鋼鐵人的資金問題進行報導,遭前領隊陳冠豪及7名共犯砸車、裝設GPS,檢警事後逮捕涉案7人並起訴,然而,新北地院則是考量陳嫌認罪賠償,依共同犯無故以電磁記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陳冠豪因不滿《上報》一名前陳姓女記者,針對高雄鋼鐵人的資金問題撰寫了多篇報導,便找人跟蹤並且偷裝GPS在陳女車輛,甚至砸毀汽車車窗,還將數百根鐵釘倒入引擎內。陳冠豪犯後潛逃香港,其餘7名共犯則被依毀損等罪嫌起訴。
判決書指出,同年11月,陳冠豪等人先購入GPS追蹤器、手機黑莓卡,再派人佯裝爆料人釣出陳姓女記者,然後相約北市忠孝東路一段某咖啡店受訪。不料,時間一到卻「放鳥」記者,再一路跟蹤陳女返回新北市住處,闖入她的住處社區地下停車場,並趁隙在陳女的汽車保險桿下,安裝GPS監控她的行蹤。
同年12月31日晚間,陳女發現自己停放在社區停車場內座車遭砸毀車窗,送修後發現,座車變速箱被倒入數百根鐵釘,車上還被偷裝GPS。陳冠豪事後拿22萬元分給7名共犯,自己先潛逃至香港,再轉往深圳窩藏。上述7名共犯到案後坦承犯行,並供出主謀是陳男。
檢察官偵查終結,依《刑法》無故侵入建築物、妨害秘密、毀損等罪嫌起訴陳冠豪。
全案新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審酌陳冠豪原是鋼鐵人籃球隊領隊,且犯案時已年滿40歲,應有一定社會歷練,卻因不服記者報導內容,教唆他人暗中對該記者施暴,足見陳冠豪法治觀念薄弱,行事作風難說是光明磊落。
經法官最後考量,陳冠豪等人未對陳姓記者造成人身傷害且已認罪,又已賠償12萬5285元並非無悔意,因此,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責任編輯: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