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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消防局辦理安全駕駛種子教官訓練 提升同仁安駕觀念

CNMA新聞聯合網/ 2024.07.04 08:00
記者張振浪/花蓮報導


為提升消防車、救護車車輛駕駛安全觀念,花蓮縣消防局於6月24、25日及7月2、3日於消防局萬榮分隊,辦理2場安駕駛種子教官訓練,由內政部消防署認證之教官授課,本次參訓人員為外勤各分隊正副主管,希望能將此訓練所學,返隊後指導同仁駕駛時應注意的事項,藉以提升安全駕駛觀念降低救災(救護)車交通事故機率。
 
花蓮消防局表示,訓練於萬榮分隊規劃訓練場地,利用駐地空間包含以河堤道路,並以三角錐及伸縮桿等工具,模擬道路狀況,課程由教官講解各種安全駕駛的觀念,講授的內容互相探討溝通;並室外場地分站操作,讓大家親身體驗與實作,包含煞車失靈、上下坡輪檔放置、斜坡熄火下滑及連續轉彎等等應變。
 
防禦駕駛的觀念已推廣多年,可藉由教育訓練與經驗交流才能傳承,救災(救護)車輛因急迫行駛,除了一再利用機會宣導民眾禮讓救災車觀念,消防人員安全駕駛的觀念也非常重要;

花蓮縣消防局表示,開車碰到消防車時,駕駛一緊張就不知該如何避讓,為讓駕駛知道如何避讓,非惡意阻擋,交通部亦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並於107年1月上路實施規定如下:
1. 車輛行駛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路段遇到緊急車輛 : 不論是同向或對向車輛,除應向右緊靠道路右側外,並需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2. 兩車道或是3車道以上路段遇到緊急車輛 : 最外側車道車輛,應再往右側車道外移動讓中間車道車輛可向右避讓。
3. 路口遭遇到緊急車輛 : 同向車道應靠右避讓,其餘方向車輛應減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
4. 汽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規定,處汽車駕駛人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至少1年不得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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