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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造成人車危害 最高罰3萬6再記違規3點

桃園電子報/ 2024.07.03 10:29

行政院113年3月7日通過修正草案,立法院會則在5月14日正式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從6月30日開始正式上路,明定8項最高罰鍰新台幣1200元以下的輕微違規,將不開放民眾檢舉,包括駕駛手持行動電話通話;汽機車駕駛人手持、吸食、點燃香菸駕駛;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大型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交岔路口、公車站10公尺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臨時停車;併排臨時停車;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違規停車;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

危險駕駛屬於對交通安全危害性高、且是警察平常較不易取締的違規行為。圖:讀者提供

桃園警方提醒,雖然限縮部分輕微違規不開放給民眾檢舉,但對於嚴重危害交通秩序的類別並不在此限,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條的危險駕駛、53條的闖紅燈、44條的車不停讓行人」等項目,民眾仍然可以檢舉。近日相繼接獲民眾檢舉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還有駕駛人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方式危險駕車(即惡意逼車),經審核影像明確後均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開罰,可處罰緩6000至36000元,要吊扣牌照半年,加記違規點數3點,實在得不償失。

桃園警察分局表示,危險駕駛屬於對交通安全危害性高、且是警察平常較不易取締的違規行為,因而也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1項規定,可由民眾主動檢舉的交通違規行為之一。若要檢舉他人危險駕駛,需備齊個人資料、違規事件發生時間與地點、違規車輛車牌號碼、以及相關的圖片或影像當證據,再到各縣市政府警察局的官方網站進行檢舉。

危險駕駛屬於對交通安全危害性高、且是警察平常較不易取締的違規行為。圖:讀者提供

桃園警方表示,如因危險駕駛行爲而肇事,則除了罰款及吊扣牌照外,亦應吊銷駕駛人的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2項)。危險駕駛行為嚴重並有可能因而觸犯刑法上公共危險罪章中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刑法第185條 ),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元以下罰金。安全是回家唯一的路,切莫意氣用事危害交通秩序,傷了和氣也傷了荷包。

本文章來自《桃園電子報》。原文:危險駕駛造成人車危害 最高罰3萬6再記違規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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