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這幾年政府大力推動都更危老政策,台北市府也喊出「大都更時代」來臨,業界也積極響應政府政策,拉升了都更案與危老案的量能;不過房市專家、住宅消保會創辦人吳翃毅表示,雖然民間早已有許多地主與建商攜手合建,盼能早日迎來入新厝的時候,不過若輕忽一些細節,恐怕會造成「你的契約不是你的契約」的慘況。
吳翃毅舉例說,四兄弟把父親遺產一間三合院,打算起新厝,四個家庭還能夠住在同棟大樓裡,經由友人介紹認識一家在地建商,相談甚歡後簽署「合作意向書」,就此展開和建商討論,看是否有機會談合建,除了住新房之外,也能透過合建拿到土地開發的利潤。只是萬萬沒想到,四兄弟原本以為是和建商合作的意願書,就合建事宜表明態度,提出初步合作性質契約,而在建商的帶領之下,請建照的相關事宜,四兄弟都沒有負擔任何費用,而是建商以代墊的方式先給付,但後來不知為何三合院就被拆了,建商催促著要土地作抵押,這才讓四兄弟突然驚醒。
另一個案例,吳翃毅指出,一處臨街老公寓,三位所有權人發起重建計劃,其中兩人把印章、權狀等相關資料都交給一樓屋主負責,心想就等新家完工,就等日後改建成華廈迎來有電梯的日子,準備迎接退休生活到來,好好養老,也給下一代更好的生活環境;只是事與願違,一樓屋主並未如同他們的期待,能給他們改建房屋成真的一天,而是老公寓被拆後,當初一樓屋主拍胸脯掛保證的合建契約,根本不完整,一樓屋主說應該是合作契約書,先與建商談合建,只是不知怎會發生這些後續,慌亂到不知道該如何和其他兩位地主說明。
吳翃毅表示,合建契約多的是地主不知道的事,一個不小心,「你的契約就不是你的契約」,在住保會收到的申訴案例中,多是如此,上面這兩個個案,一開始都是相談甚歡後以「合作意向書」為前提的概念,展開合作,只是地主們不知道的是,所謂的「合作意向書」(或合作備忘錄),他們的理解是與建商談合作的意向,不是他們要和建商合建的契約書。
吳翃毅說,在我國民法中,並未就「意向書」有明文規定,必須回歸到雙方當事人訂約真意及契約內容來判斷意向書的性質,也就是說意向書有具體、明確的契約,就是可以執行的「本約」。
住保會義務律師侯捷翔指出,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參要旨參照,若意向書有關契約要素之內容已經具體、明確,無須另定契約即可履行者,此時該意向書在法律效力上通常會被認定具有契約效力,如違反意向書之約定,將會負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吳翃毅表示,「你的契約不是你的契約」這樣的情況,真實上演,這些案件最後勢必要走上法院,花更多錢、花更多時間來解決問題。而要避免「你的契約不是你的契約」的情事發生,建議一定要找律師審議合建相關契約書,合建契約書是規範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合意,並不是哪個主管機關應為你與建商來審議,地主、建商間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契約自由原則自行協調處理,地主必然不懂,建議由律師來審議契約,才能夠降低合建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