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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並非第1人 台灣「3名前總統」一共曾聲請釋憲5次

上報/上報快訊/呂品逸 2024.06.25 11:55

賴清德總統昨天(24日)在第一次敞廳談話中表示,將對國會改革相關法案聲請釋憲,並由律師洪偉勝說明「6大爭議」。而賴清德並非第1位聲請釋憲的總統,包括蔣中正2次、李登輝1次、陳水扁2次在內,3名前總統共聲請過5次釋憲,其中陳水扁除了聲請釋憲外,也兩度在公布的法律案件中加註意見,這也讓外界認為賴清德是「扁規賴隨」。

總統聲請釋憲最早的例子,要追溯到前總統蔣中正在任的時期,他在1952年針對「監察院所長事項得提法律案?」聲請釋憲,大法官最終判決合憲;而蔣中正在1957年又再以「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等同民主國家的國會?」為由聲請釋憲,大法官最終仍判決合憲。

而前總統李登輝,也曾在1998年時,以「提名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之依據」為由,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大法官在審理後,認為總統如果要行使提名權,應該適用1994年8月1日修正公布的《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所規定的程序。

至於前總統陳水扁,在2002年和2007年分別以「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任命程序」、「總統豁免權之範圍?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其範圍如何?」聲請釋憲。大法官在審理後,認為前者應由總統提名,經立院同意任命;後者則判決總統若涉犯罪嫌疑,經罷免、解職或卸任後仍得以依法追訴。

除此之外,賴清德昨天在簽署覆議案咨文時,在後面加註了「違反權力分立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憲政爭議」等意見,然而這也並非總統對法律案件加註意見,前總統陳水扁曾在簽署《319槍擊事件 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時,留下「政府支持調查,但不應違憲調查」的意見;而在簽署《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時,也曾加註「關於修正複決門檻和廢票規定,既有違憲之重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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