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今天(25日)表示,立法院在5月28日表決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因部分條文已嚴重妨害監察職權行使,監察院決定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法案生效應該是周三或周四,要等法案生效後才有辦法提出送院會。
會後,李俊俋聯訪時也提到,過去他也主張三權分立,但因國民黨沒支持,無法廢除考監。他現在個人還是認為,「三權分立會比五權分立好,但在未修憲前,須尊重這部《憲法》所有規定。」
此外,李俊俋也說,之後就開始找訴訟代理人,針對內容嚴加討論,何時送院會,在正式提出聲請後會送院會,經全院談話會討論、副院長召集討論及小組討論,就是決議朝釋憲方向進行。
李俊俋指出,立法院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明顯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也不符人權普世價值,為了捍衛監察調查職權,監察院決定,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確切時間會在法案生效後,才有辦法提出。
李俊俋提出3點解釋,首先,台灣目前仍是五權憲政體制,立法院調查權和國外三權分立的國會調查權,有明顯不同,不應混淆,依《憲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調查及調閱權,是憲法所賦予監察院的核心職權,也是專屬監察院行使,立法院與監察院應各司職權,不相互影響與妨害,在未修憲前,應尊重五權憲政的體制。
針對第2點,李俊俋提到,依釋字第585號解釋,是補充而非取代釋字第325號解釋,立法院調查權是立院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調查事項,必須和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的保障者,就不在立法院所調查事物範圍內。
李俊俋再說,且立法院調查權不是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訴追,與監察調查權及司法偵查權的行使明顯有差別,3者本質大不相同,立委不應擴權扮演檢察官、監委角色,且職權行使法修正案的部分條文,都沒有明文調查事項及範圍,是否與其職權行使有重大關聯,恣意擴權嚴重影響監察核心職能,明顯違反權力分立。
談及若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正式施行,李俊俋分析,監察院、立法院未來若針對同一案進行調查,在調查過程中,恐造成被調查機關,疲於奔命窮於因應,而監察院與立法院調查結果歧異,也會導致公務人員無所適從,政府運作恐被破壞。
至於最後1點,李俊俋說明,審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的部分條文,立法院調查權過度擴張,欠缺行使調查的構成要件與正當法律程序,將肇生侵害人民生活與隱私、無理侵害與剝奪人民財產權及戕害人民獨立無私及平等公開之司法權等甚多疑慮,監察院責無旁貸,須即刻採取行動。
對於有法律所教授認為,立法院外其他機關提釋憲是違憲的?李俊俋表示,任何人任何說法都尊重,其中《憲法訴訟法》是這幾年才修法完成,監察院所提釋憲是大法官會議釋憲,也是首次《憲法》訴訟,一個立院職權行使法修法讓四個憲政機關都跳起來,這才是討論重點,「真正的戰場在憲法法庭」。
至於,監察院長陳菊主張三權分立,李俊俋也表示,監察院說過不只一次支持三權分立、支持立法院修憲,但《憲法》規定修憲權在立法院,過去他提出三權分立沒有通過,是因為國民黨不願意討論,立委賴士葆、曾銘宗、羅智強、林思銘、吳宗憲都主張過廢除監察院,但從未提過《憲法》修正案。
李俊俋強調,原本《憲法》設計調查權在監察院,要改變唯一途徑就是修憲,歡迎立法院修憲,但必須透過正當途徑,不能藉由修法偷渡所有權力到立法院,對他來說,三權分立比五權分立好,但在未修憲前必須尊重《憲法》規定,這才是捍衛民主憲政最基本精神。(責任編輯: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