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殖民政府基於其對臺灣殖民統治的需要,認為建立臺灣醫學教育制度有其必要性,而於1899年(明治32年)成立臺灣第一所醫學教育的學校,即「臺灣總督府醫學校」。1然而由於臺灣總督府醫學校的主要目的是在培育西醫師,故當時的日本殖民政府並未規劃齒科醫師的培育。因此,當時的臺灣人想要接受正規的齒醫學教育,並以齒科為其職業者,多是前往日本內地或朝鮮,進入其齒科醫學校或齒科醫學專門學校,習得齒科技藝後返臺開業。2
臺灣雖是日本的第一個殖民地,卻不像當時同為日本殖民地的朝鮮有齒科醫學校或齒科醫學專門學校的設置。而這樣的差別,究竟是歷史的偶然?亦或是殖民統治者的有意安排?且臺灣於日治時期沒有正規齒醫學教育制度的安排,這種情況對戰後臺灣牙醫界發展會有怎麼樣的影響?將是本文想要回答的問題。
對臺灣齒醫界而言,日治時期是「有制度、無教育」的階段。日本殖民政府基於殖民統治的需要,在殖民統治初期迅速成立臺灣總督府醫學校。雖然醫學校內沒有正式齒醫學教育的實施,但在醫學教育的課程中有安排「齒科學」的講習。3而獨立的齒科醫療則開始於1906年(明治39年),臺灣總督府臺北醫院外科部另外設置「齒科治療室」,於是近代化的齒科醫療服務開始在臺灣運作。4
雖然當時的臺灣並沒有如日本內地的齒科醫學校或齒科醫學專門學校,但當時的臺灣亦非全然沒有齒醫學教育的規劃,其實當時另有齒科醫師養成的管道,就是醫學畢業生在臺北醫院或日赤醫院接受正式齒科助手訓練一年以上者,發給「齒科專門標榜證明書」,而成為具有執行齒科醫業資格的醫師。醫學畢業生正式加入齒科訓練者,最早始於1910年(明治43年)受訓於日赤醫院齒科的孟天成(醫學校第三屆)。而至1929年(昭和4年)止,獲頒「齒科專門標榜證明書」之醫學畢業生共有二十名。5
日治時期有關醫師及齒科醫師的主要制度與法規有:6、7
「醫師法」〔1906年(明治39年),法律第四七號〕﹔
「齒醫師法」〔1906年(明治39年),法律第四八號〕﹔
「臺灣醫師令」〔1916年(大正5年),律令第一號〕﹔
「臺灣齒科醫師令」〔1916年(大正5年),律令第二號〕﹔
「臺灣醫師令施行規則」〔1918年(大正7年),府令第五一號〕﹔
「臺灣齒科醫師令施行規則」〔1918年(大正7年),府令第五四號〕﹔
「臺灣齒科醫師會」〔1916年(大正5年)成立〕﹔
「臺灣齒科醫學會」〔1928年(昭和3年)成立〕﹔
「診療所取締規則」〔1934年(昭和9年),府令第四一號〕﹔
「齒科診療所取締規則」〔1934年(昭和9年),府令第四二號〕﹔
「臺灣醫師會及臺灣齒科醫師會令」〔1943年(昭和18年),府令第二九號〕。
此外,日治時期有關齒醫界的刊物有:
「臺灣齒科月報」〔1928年(昭和3年)創刊〕﹔
「臺灣齒科醫學會雜誌」(The Journal of the Taiwan Dental Association) 〔1932年(昭和7年)創刊〕﹔
「臺灣之齒界」〔1943年(昭和18年)創刊〕。
由此可知,日治時期雖無正規齒醫學教育制度的設置,但臺灣齒醫界的活動則相當活躍。而有關齒科醫師的典章制度與法規,在法令的位階與制度的設計,皆與醫師者等同。甚至在終戰前還有「臺灣醫師會及臺灣齒科醫師會令」的發佈,由此亦不難推斷,日本殖民政府對臺灣的齒醫學政策,或許下一步就是齒科醫學專門學校的設置。
若以比較全面的觀點來看日本政府對於朝鮮及臺灣的政策,日本政府自馬關條約後接收臺灣,僅是接收積弱帝國之邊陲,然而日本政府併吞朝鮮卻是接收一整個獨立國家,其統治心態可能不同。況且同一時期的臺灣與朝鮮之教育發展的基礎也不同,故朝鮮在殖民統治時期先於臺灣而有齒科醫學專門學校,此一景況並不意外。
隨著日本的戰敗,臺灣被國民黨政府所接收,臺灣牙醫界面臨專業及制度的摧毀與重建的困境。國民黨政府於1943年(民國32年)公佈實施的舊「醫師法」並未將牙醫師納入管理。而後於1944年(民國33年)以行政命令方式訂定「鑲牙生管理規則」建立鑲牙生制度,並同時訂定「牙醫師管理規則」。8戰後國民黨政府則直接將鑲牙生制度移植到臺灣,緊接著國民黨在中國的內戰戰敗而撤退來臺灣,對臺灣牙醫界的直接影響則是原有完備專業制度的徹底破壞,代之以法令位階較低的管理規則。而戰後日本籍齒科醫師離臺,國民黨政府遷臺後帶來大量的移民,在此一時期又無正規牙醫學教育制度的建立,臺灣的牙醫師人數無法隨人口的增加而有對等的成長。大量的牙科醫療服務的需求,非當時的牙醫師所能單獨負擔。因此民眾多向鑲牙生或齒模技工尋求牙科醫療服務,由於當時的社會觀念不見得認為牙科醫療算是醫療行為,又當時的醫師法並未將牙醫師納入管理,且亦無「無照行醫」(所謂的密牙醫)之罰則,故鑲牙生或齒模技工,甚至牙科學徒提供牙科醫療服務,在當時實屬自然。
由於日治時期有完備的醫學教育制度,因而能在臺灣培育在地的臺灣人醫師,在戰後有如杜聰明博士的人物,傳承日治時期的臺灣醫師精神,並影響當時政府的醫學政策,以建構臺灣醫學的主體性。然而日治時期並無完備的齒醫學教育制度,更遑論在臺灣培育在地的臺灣人齒科醫師,以至於戰後的牙醫界,沒有如杜聰明博士的人物,影響當時政府的牙醫學政策,而任由國民黨政府直接將其大陸時期的牙醫學政策移植到臺灣,致使臺灣牙醫界直接承受專業及制度被摧毀的困境。
由於先天不足的窘竟,臺灣牙醫界專業及制度的重建亦是漫漫長路。臺大牙醫學系之所以能在1953年(民國42年)成立,係出於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布朗博士於1951年(民國40年)受「中華醫藥董事會」派遣來臺擔任醫學教育顧問時的建言而倉促成立。2幸而有留學於日本大學專門部齒科,而曾於臺北帝大醫學部齒科學教室服務的臺灣人齒科醫師郭水教授,投入臺大牙醫學系的創立,並且成為創系主任,臺灣在日治時期所累積齒醫學教育的資產,才得以繼續傳承。
臺灣的醫事人員考試於1950年(民國39年)即設有護士、助產士、藥劑生、鑲牙生等類科,1951年(民國40年)增設藥劑師類科,1952年(民國41年)增設醫師類科,遲至1968年(民國57年)才增設牙醫師類科。9各醫事人員的專業證照及考試制度,牙醫師類科算是最晚才完備的。
遲至1967年(民國58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新「醫師法」,才將牙醫師納入管理,確定牙醫師為「合法醫師」的法律地位。但新法於第四十三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命令定之。」而行政院卻延遲至1975年(民國64年)才正式命令施行新「醫師法」。8距離上一次「臺灣齒科醫師令」(1916年)確定齒科醫師的法律地位,已是近六十年前的事。
由於臺灣牙醫界在戰後,面臨原有專業及制度的毀壞,牙醫師被迫接受成為沒有法律位階地位的牙醫師,又必須與鑲牙生、齒模技工、牙科學徒產生競爭關係。臺灣牙醫界不斷努力重新建構牙醫師的學術專業、職業規範及學校教育等種種制度。發展至今,臺灣牙醫學已形成一獨立的體系,而臺灣牙醫學主體性意識也因之日漸抬頭。
(本文曾發表於北縣牙醫No. 168,經作者增訂內容重刊)
參考書目
1小田俊郎著、洪有錫譯,《臺灣醫五十年》(臺北:前衛出版社,1995)。
日治時期是臺灣發展現代醫學的奠基期,當時因應臺灣特殊需要而展開的熱帶醫學研究,亦在近代日本醫學發展史上留下重要業績。本書原作者小田俊郎曾任臺北帝國大學醫學部教授及部長,可說是日治時期醫學界的中心人物之一,他廣泛搜集資料,加上個人的親身經歷,簡要而有系統的敘述此一時期臺灣熱帶傳染病防治之歷程、醫療制度之建立,以及醫學教育和研究之推廣。本書雖名為《臺灣醫學五十年》,但就內容來看,亦不啻為《小田俊郎的醫學五十年》。
2洪鈺卿,《馳騁牙醫界四十載》(臺北:作者印行,1997)。
本書作者曾任臺大牙醫學系主任(1972年~1978年),於1996年屆齡七十退休,為臺大牙醫學系名譽教授。本書之性質為作者個人的回憶錄,書中對於臺大牙醫學系的成立過程及戰後臺灣牙醫界的生態多所描述。
3詳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編,《臺大醫院壹百年》(臺北:臺大醫院,1995),頁153。提到1939年臺北帝大醫學部齒科學講座成立,大橋平治郎任助教授,主持齒科講座。
4詳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編,《臺大醫院壹百年》(臺北:臺大醫院,1995),頁152。
5林吉崇,《臺大醫學院百年院史(上)》(臺北:臺大醫學院,1997)。
6陳金生,〈「日治時代臺灣醫療制度」的回憶──以臺灣乙種醫師制度為主(上)〉《臺灣史料研究》8:4,頁21~34。(臺北:財團法人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1996)。
7張雍敏、韓良俊,〈臺灣牙醫醫療發展大事記〉《臺灣史料研究》8:4,頁44~48。(臺北:財團法人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1996)。
作者韓良俊曾任臺大牙醫學系主任(1988年~1994年),於2002年退休,現為臺大牙醫學系名譽教授。
8詳見行政院衛生署所提之牙體技術師法草案總說明(本法已於2009年1月23日制定公布)。其中提到鑲牙生係在民國33年11月5日訂定之「鑲牙生管理規則」所建立之制度,當時並同時訂定「牙醫師管理規則」;民國56年6月2日修正醫師法,於民國64年9月11日施行,將牙醫師納入醫師法管理,至鑲牙生因已不符提升醫療品質要求,於民國64年修正醫師法施行當時,併於醫師法施行細則第21條(現行條文為22條)規定「在本法施行前,經鑲牙生考試及格依鑲牙生管理規則執業之鑲牙生得繼續執業。但自本法施行之日,停止發給鑲牙生證書」,當時領證人數有三百餘人,目前實際從業者已不滿百人。
9考選部編,《中華民國考選行政概況(七十九年度)》(臺北:考選部,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