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曼/綜合報導)中國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共安全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1日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依照《意見》新規,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圖/中國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共安全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翻攝國台辦發布微博)
根據新華社報導,《意見》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範等作出具體規定,為司法辦案提供明確指引。
一、針對分裂行徑,明確犯罪認定標準
對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組織、策劃、實施「法理台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明確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規定相關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積極參與」等的認定標準。
二、明確從重情節,重申追訴期限。
明確規定與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三、堅持寬嚴相濟,體現罰當其罪
堅持依法懲治,做到當嚴則嚴,該寬則寬。專門規定「台獨」頑固分子主動放棄「台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台獨」分裂活動,並採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後果或防止危害擴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可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
四、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訴訟權
明確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適用缺席審判程序,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上訴權等訴訟權利。
圖/國務院台辦發言人陳斌華。(翻攝國台辦發布微博)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嚴懲「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堅決捍衛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
另外,《人民日報》也提到,《意見》第二條規定行為,對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對積極參與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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