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涉嫌洗錢,2015年1月遭台北地檢署起訴,同年5月13日台北地院裁准停審至今。台北地院日前認為,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全案計算共追訴16年9月25日,已完成10年追訴權時效,判陳水扁此案免訴。但北檢今天(21日)以判決有程序瑕疵、追訴權時效計算有違誤等為由,提起上訴。
陳水扁曾因國務機要費涉貪,經民進黨修正《會計法》三讀,解除2006年12月31日前國務機要費相關人員財務責任,陳水扁2022年7月15日判決免訴確定後,陳敏薰買官洗錢案昨天再判免訴。
目前,陳水扁因洗錢案判免訴後,陳水扁還有侵占總統府公文、二次金改國泰併世華、教唆偽證3案未審結,此3案分別在2013年12月20日、2015年8月31日、2014年1月28日都裁定停審中。
然而,據北檢起訴指出,陳水扁被控與妻子吳淑珍收受陳敏薰1000萬元,協助陳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長,2人各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而高院二審審理時,認定吳淑珍將賄款透過胞兄吳景茂存入人頭帳戶,因此檢方認為,陳水扁也涉洗錢,分案偵辦。
而北檢於2015年1月19日起訴,接著在同月26日移送北院,不過後來陳水扁因疾病不能到庭,因此,台北地院在同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
北院合議庭日前認為,洗錢案追訴權時效,應從陳水扁犯罪行為終了日,也就是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追訴權時效10年,以及停審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月,再加上檢察官行使追訴權4年7日、法院行使追訴權3月18日,共計16年9月25日,追訴權時效早已完成,因此依法判決免訴。
根據《聯合報》報導指出,最高檢調辦事檢察官昨邀集台灣高檢署、台北地檢署等相關檢察官會議,對台北地院就陳水扁的免訴判決商議是否上訴,一、二、三審會審後達成上訴決議,由一審偵查檢察官具名上訴,上訴理由包括「判決有程序瑕疵」、「追訴權時效計算有違誤」。(責任編輯: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