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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平會處分案例看購屋應注意事項(十八)

理財周刊/ 2024.06.21 02:23

─應注意公平交易法「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預售建案是否宣稱「大廳」、「泡湯池」、「健身房」、「交誼兼會議室」、「景觀泳池」、「SPA區」、「兒童池」、「氣泡池」等公共設施及刊載「藝術空間示意圖」等之不實廣告

往昔預售建案常誇大宣稱「大廳」、「泡湯池」、「健身房」、「交誼兼會議室」、「景觀泳池」、「SPA區」、「兒童池」、「氣泡池」等公共設施及刊載「藝術空間示意圖」等,經購屋者檢舉而遭公平會認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而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懲處罰鍰。本文謹就公平交易委員會歷年各相關處分案例態樣加以節錄彙整如下,以供參考。

壹、案例參考

【案例一九六】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廣告公司於○○建案廣告宣稱「23米雲海溫水泳池&飛瀑衝擊泉」、「戶戶私人白磺溫泉」及「戶戶純正白磺溫泉」等語,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建設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廣告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案例一九七】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廣告公司於○○建案廣告將「機械室」所在位置刊載為「BEDROOM」或「MASTER BEDROOM」,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建設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廣告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案例一九八】

被檢舉人○○開發公司、○○建設公司於銷售○○建案廣告上,對於使用分區為文教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用語說明,且廣告宣稱之建物面積與實際不符,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開發公司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建設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案例一九九】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廣告公司於○○建案廣告刊載一樓大廳、庭園及公共綠化步道參考圖示(詳請參閱照片),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建設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廣告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案例二○○】

被檢舉人○○開發公司於○○建案廣告宣稱夾層設計,及刊載「許多動態的活動空間,包括SPA水療、活力健身房等」,並佐以示意圖,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案例二○一】

被檢舉人○○開發公司、○○實業公司於銷售○○建案廣告上,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的一部分,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開發公司、○○實業公司各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案例二○二】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實業公司於○○預售屋建案廣告上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建設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實業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

【案例二○三】

○○○建設公司於銷售○○建案廣告刊登「凱撒溫泉湯屋館」、「涵碧館」、「沐蘭館」、「雲荷館」、「麗池溫泉SPA區」等語,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案例二○四】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建設公司及○○○廣告公司於○○建案廣告,宣稱「近1千坪亞馬森花園」及「60米迴車廣場」等,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建設公司新臺幣300萬元罰鍰;○○建設公司新臺幣150萬元罰鍰;○○○廣告公司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案例二○五】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於○○帝王溫泉渡假湯屋建物廣告,宣稱「大廳」、「泡湯池」、「健身房」、「交誼兼會議室」、「景觀泳池」、「SPA區」、「兒童池」、「氣泡池」等公共設施及刊載「藝術空間示意圖」(詳請參閱照片)等,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180萬元罰鍰。

【案例二○六】

1.○○○建設公司及○○建設公司於○○建案廣告上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建設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建設公司新臺幣80萬元罰鍰。

2.另關於系爭廣告傳單載有水泉核准字號,惟系爭廣告中並未充分揭露後續尚須辦理向主管機關申請溫泉水權登記等程序,特予警示○○○建設公司及○○建設公司日後從事類似廣告行為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避免致生違法之疑慮。

【案例二○七】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國際實業公司於銷售屬科技工業區之○○建案時,使用引人誤為可供住家使用之「傢俱配置參考圖」,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建設公司新臺幣150萬元罰鍰;○○國際實業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貳、購屋應注意事項

1.建案是否宣稱「23米雲海溫水泳池&飛瀑衝擊泉」、「戶戶私人白磺溫泉」及「戶戶純正白磺溫泉」等用語之不實廣告?

2.建案廣告是否將「機械室」所在位置刊載為「BEDROOM」或「MASTER BEDROOM」等之不實廣告?

3.對於使用分區為文教區之建案是否使用一般住宅用語說明,且廣告宣稱之建物面積與實際不符等情事?

4.建案是否刊載一樓大廳、庭園及公共綠化步道參考圖示等不實廣告?

5.建案是否宣稱夾層設計,及刊載「許多動態的活動空間,包括SPA水療、活力健身房等」,並佐以示意圖等不實廣告?

6.建案是否刊登「凱撒溫泉湯屋館」、「涵碧館」、「沐蘭館」、「雲荷館」、「麗池溫泉SPA區」等語之不實廣告?

7.建案廣告是否宣稱「近1千坪亞馬森花園」及「60米迴車廣場」等不實廣告?

8.建物是否宣稱「大廳」、「泡湯池」、「健身房」、「交誼兼會議室」、「景觀泳池」、「SPA區」、「兒童池」、「氣泡池」等公共設施及刊載「藝術空間示意圖」等不實廣告?

9.銷售建案屬科技工業區時,是否使用引人誤為可供住家使用之「傢俱配置參考圖」之不實廣告?

參、公平交易法參考條文

1.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2.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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