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邵祥輝 地政士達人
處在一個高離婚率的年代,夫妻雙方對自己離婚後的切身利益有必要做深入的了解。依據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換言之,當婚姻關係消滅的時候,在法定財產制度下,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求分配雙方婚後取得財產價值差額的一半。但是,可以被列入分配計算的財產,僅限夫妻雙方在婚後取得的「婚後財產」,並且要排除無償取得的財產、精神慰撫金、繼承來的財產等,所以夫妻生前互贈之財產,該部分即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
雖然,夫或妻婚前受贈的財產屬各自所有不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範圍內,但是,夫或妻將婚前贈與的房屋出售再換成更大間的房屋就有可能會被當作婚後財產,而被計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內,除非能夠證明購屋資金,實際上源自於父母贈與,則贈與的部分還是有機會被扣除。
另外,依民法第1023條第1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之責,丈夫沒有償還妻子個人債務的義務,妻子也沒有償還丈夫個人債務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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