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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再添一案沒事 陳敏薰買官洗錢案拖過16年判免訴 

上報/上報快訊 2024.06.20 20:49

前總統陳水扁因涉貪入獄後因健康問題獲保外醫治,迄今9年,仍有4大案未定讞。然而,對於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洗錢案,2015年1月經台北地檢署起訴,台北地院同年5月13日間裁准停審至今。日前,台北地院認為,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全案共追訴16年9月25日,已完成10年追訴權時效,日前判決此案免訴。可上訴。這也算是扁案免訴沒事第2件重大案件。

陳水扁曾因國務機要費涉貪,經民進黨修正《會計法》三讀,解除2006年12月31日前國務機要費相關人員財務責任,陳水扁2022年7月15日判決免訴確定後,陳敏薰買官洗錢案今天再判免訴。

目前,陳水扁因洗錢案判免訴後,陳水扁還有侵占總統府公文、二次金改國泰併世華、教唆偽證3案未審結,此3案分別在2013年12月20日、2015年8月31日、2014年1月28日都裁定停審中。

根據北檢起訴指出,陳水扁被控與妻子吳淑珍收受陳敏薰1000萬元,協助陳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長,扁、珍已各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全案高院審理時,法官認定吳淑珍將賄款透過胞兄吳景茂存入人頭帳戶,檢方認為,陳水扁也涉洗錢,分案偵辦,北檢2015年1月19日起訴。

然而,台北地院合議庭調查此案指出,洗錢案2011年1月13日是由前特偵組開始偵查,再發交台北地檢署2015年1月19日起訴,2015年1月26日繫屬台北地院。

所以,從前特偵組開始偵查到台北地檢署起訴,偵查期間行使追訴權合計4年7日,洗錢案屬台北地院至裁定停審,審判期間行使追訴權計3月18日。

合議庭認為,洗錢案追訴權時效,應自扁犯罪行為終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追訴權時效10年,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4年7日、法院行使追訴權3月18日共16年9月25日,因此,陳水扁洗錢罪的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扁免訴。(責任編輯:許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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