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619 16:26:04)KPMG安侯建業今(19)日舉辦2024第二季【KPMG安侯建業讀書會】聚焦ESG與企業稅務管理,從永續報告書的漂綠風險、最新碳費碳稅會計以及全球最低稅負制、境外服務費及權利金之扣繳節稅優惠等議題,協助企業快速解讀關鍵資訊,建立前瞻思維、妥善管理營運風險!
【精準內控扭轉漂綠風險】 隨著國際於ESG熱潮與發展趨勢ESG永續資訊揭露的重要程度已經躍升為公司治理焦點,KPMG安侯企業管理公司風險顧問服務執行副總經理朱成光認為,過去國際公司治理品質提升上的重點在於財務報導資訊揭露的正確性、完整性、存在性與經覆核授權。現今,這原則同樣適用於永續報導資訊的揭露原則。朱成光說,永續報告涵蓋的範圍較財務報告大且寬廣,例如:可能從自身組織延伸到上下游供應鏈的資訊。且於資本市場中永續報告資訊揭露是多方利害關係人高度依賴做為決策、監理與投資的重要資訊,因此,永續報告書產出亦需要獨立會計師進行確信查核與驗證。
他進一步說明,永續報告書與財務報告書同等重要。回到永續報告書的資訊來源如何管理其正確性、完整性與存在性,這會需要一套猶如財務報告管理的基礎框架與內部控制環境。另外,朱成光建議此次永續資訊管理的內部控制目標,應該是:優化既有內部控制制度、增加永續資訊內部控制制度及整合兩套內部控制制度成為一套企業遵循的基礎。
關於建置永續資訊管理的內部控制,朱成光認為則需回到永續資訊管理的本質議題,如何在資訊的生命週期中管理資訊來源、蒐集、處理、利用與輸出的應用場景。營運資訊在營運流程中產生,這些資訊儲存在資訊科技設施中,因此資訊設施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就是永續報告資訊管理重點中的重點。朱成光進一步說明,在建置資訊科技的控制環節中包含三大方向:應用系統控制、一般資訊科技控制與終端使用者控制等管理方向。簡易的說,資訊科技控制環境要從資訊系統的應用層面依序到資訊科技基礎建設部分去辨認盤點流程上的風險與管控點,他也提醒,企業人員經常用的excel表單工具,也在內部控制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
【碳有價時代來臨,會計處理知多少?】 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後,歷經數次審議會,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於今年4月29日預告「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等三項草案,其中產業界最關心的「碳費收費辦法」,已初步確立了碳費徵收的架構,包括收費對象、收費時點、碳費計算等,並且7月5日即將召開第四次費率審議會評估不同費率情境下之衝擊。
KPMG安侯建業審計部執業會計師鄒依芸認為,企業應關注新法案之細節,評估若草案立法通過後,若達成IFRIC 21的義務條件,企業可能因此產生之義務金額以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除了國內碳費外,企業也需要瞭解其他運行的碳管理機制下將產生的碳資產或碳負債,並依相關準則認列及衡量;此外,企業有可能因自主倡議或因應國際供應鏈要求而公開作出自願性淨零或減碳承諾時,也需要進一步判斷該些承諾是否達成負債準備認列的條件。
【全球最低稅負制上路中-集團總部與子公司怎麼扛?】 全球最低稅負制旨在減少各國惡意的租稅競爭,確保集團收入大於7.5億歐元(約新台幣240億元)的跨國企業在全球範圍內的有效稅率至少達到15%,各國已相繼宣布立法並於今年(2024年)始陸續生效適用。
新法案的推動實行,亦增加企業稅務申報和合規的遵循成本,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廖月波指出,OECD於2023年7月17日發布的GloBE資訊申報表標準範本格式內容多達28頁,其中包含約490項財務數據,且每一個納入適用範圍的集團營運所在地均須提交,要如何「即時」收集「符合規定」且「正確」的數據將大幅提升企業遵循成本。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副總張維欣提醒,為減輕企業於法令適用初期的遵循負擔,OECD提供一過渡期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2024至2026年),針對符合條件之租稅管轄區視其補充稅為0並豁免部分申報義務,故建議台商跨國企業應多加利用避風港條款試算可能受影響之地區,及早評估集團所須投入計算有效稅率之資源。 由於有效稅率的計算牽涉各地財稅差異調節,面對新法上路,已無法單靠集團總部或子公司面對當地稅務機關,由總部統合子公司資源以及與子公司間的協作將更為重要。 全球最低稅負制在各國相繼上路,台商跨國企業宜預先作好稅務風險管理,關注各國立法動向,以及早因應即將到來的申報義務及潛在稅務風險。
【服務費及權利金之扣繳稅款如何節稅】 營利事業向境外公司支付之常見費用有服務費及權利金,在尚未申請租稅減免之前,原則上皆應按20%之稅率進行扣繳。然如屬服務費性質,其扣繳稅款可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之營業利潤免稅、或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降低扣繳率為3%、或申請成本減除、淨利率及貢獻度以降低扣繳率;如屬權利金性質之費用,則有機會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21款免稅,或申請租稅協定之上限稅率降低扣繳率為10%~15%。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黃彥賓表示,雖然營利事業可主張境外公司所提供之服務皆在境外進行,其所收取之服務費應非屬台灣來源所得而免扣繳;然是否為台灣來源所得之認定,尚需考量境外公司提供服務時,台灣營利事業是否有參與協助問題,倘有,則為來源所得而應予扣繳。由於參與協助之認定在稽徵實務上存在灰色地帶,倘營利事業自行認定非來源所得而不扣繳,嗣後遭稅局質疑有參與協助之情事時,將有補稅及處罰之風險,故建議營利事業可善用前述租稅優惠以合法節稅,避免嗣後不必要之爭訟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