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邵祥輝 地政士達人
一般人往往分不清何謂「再轉繼承」,何謂「代位繼承」;所謂「再轉繼承」,指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在未辦畢繼承登記前,繼承人死亡,須再繼承一次,是謂「再轉繼承」;何謂「代位繼承」,依據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具優先繼承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者(稱為被代位繼承人),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稱為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者稱之。
例一:某阿公育有四個兒子甲、乙、丙、丁;其中僅丙結婚且育有二個女兒,阿公死亡後,丙於辦理繼承登記過程中也因車禍不幸身亡,丙的二個女兒接著再去繼承丙四分之一的應繼分,這就叫做「再轉繼承」。
例二:某阿公育有四個兒子甲、乙、丙、丁;其中僅丙結婚且育有二個女兒,丙於民國108年去世,阿公於112年去世,阿公去世以後,丙的二個女兒代位與甲、乙、丁共同繼承丙四分之一的應繼分,這就叫做「代位繼承」。
承上所述,如果丙在父親死亡後拋棄繼承權,則阿公的遺產便由甲、乙、丁各繼承三分之一,丙的二個女兒就沒有代位繼承的權利了。另外,代位繼承的先決條件必須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和兄弟姊妹均不得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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