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注意公平交易法「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預售建案是否將「停車位」位置刊載為游泳池、社區交誼廳、兒童遊戲區、健身房、韻律室等社區公共設施之不實廣告
往昔預售建案常將「停車位」位置刊載為游泳池、社區交誼廳、兒童遊戲區、健身房、韻律室等社區公共設施,經購屋者檢舉而遭公平會認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而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懲處罰鍰。本文謹就公平交易委員會歷年各相關處分案例態樣加以節錄彙整如下,以供參考。
壹、案例參考
【案例一八四】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廣告公司於○○建案廣告,宣稱「○○市中心,二樓半金店面」及「店面、辦公、住家三合一:1F約25坪」等,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建設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廣告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案例一八五】
1.被檢舉人○○○建設公司銷售○○建案,於光碟、報紙、網頁之廣告,宣稱「SPA游泳池」、「活力健身房」、「舒活瑜珈室」、「專業撞球室」、「看海聊天室」、「卡拉OK室」、「五星飯店迎賓大廳」等設施,及裝潢樣品屋將陽台位置設計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等,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 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2.另被檢舉人於Yahoo拍賣網站之網頁宣稱「榮獲第○屆金獅獎肯定(……○○凱悅及○○凱悅得獎,皆出自○○○建設之作)」涉廣告不實部分,經衡酌違法情狀尚屬輕微,故不予處分;惟為避免爾後觸法或影響交易秩序,特予警示○○○建設公司嗣後刊登廣告應注意使用用語,並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案例一八六】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行銷顧問公司於銷售○○建案廣告上,將陽台、雨遮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建設公司新臺幣 250萬元罰鍰;○○○行銷顧問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
【案例一八七】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廣告事業公司於○○建案廣告刊載「健身房」及「韻律室」等二廣告圖說,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建設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廣告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案例一八八】
即○○建設公司於銷售○○建案廣告上,對於使用分區為旅館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及圖示說明,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案例一八九】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廣告公司於○○建案廣告,宣稱具有「泳池」、「SPA」、「SPA泳池」等,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建設公司新臺幣300萬元罰鍰;○○廣告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案例一九○】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未揭露各戶持分總表或列出各戶各項目之持分占總共用部分之比例,並提供公眾閱覽、分送或自由取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案例一九一】
被檢舉人○○紡織公司、○○建設公司於○○建案將「停車位」位置刊載為游泳池、社區交誼廳、兒童遊戲區、健身房、韻律室等社區公共設施,就其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紡織公司、○○建設公司各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案例一九二】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事業公司於○○建案廣告宣稱「百分百泳池會館」、「沐浴在20米長6.5米寬溫水泳池裡」及「私藏溫水泳池會館 水水一生」,並刊載3D泳池示意圖及3D健身房示意圖,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建設有限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事業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案例一九三】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銷售○○建案廣告,宣稱「一生之水主題館」、「紐約客主題館」、「威尼斯主題館」、「加州新潮主題館」、「巴黎風情主題館」及「地中海主題館」等六大主題公共設施,及夾層設計,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案例一九四】
被檢舉人○○實業公司、○○廣告公司、○○○君 即○○○廣告工作室於○○建案廣告使用陽台外推為室內空間圖示,及宣稱「國際養生大會館」等公共設施,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實業公司新臺幣120萬元罰鍰;○○廣告事業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君即○○○廣告工作室新臺幣20萬元罰鍰。
【案例一九五】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開發公司於○○建案廣告刊載「LOBBY」、「禮賓大廳中特製專門接待櫃台」、「接待會客區」、「健身房」、「圖書會議室」、「戶外休閒區」(詳請參閱照片)及「一樓公共進口門廳:牆面依裝潢設計以貼高級石材或高級面磚搭配木作或其他建材,作整體搭配處理」,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建設公司新臺幣80萬元罰鍰;○○開發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
1.預售建案是否宣稱「○○市中心,二樓半金店面」及「店面、辦公、住家三合一」等不實廣告?
2.建案是否於光碟、報紙、網頁之廣告,宣稱「SPA游泳池」、「活力健身房」、「舒活瑜珈室」、「專業撞球室」、「看海聊天室」、「卡拉OK室」、「五星飯店迎賓大廳」等設施之不實廣告?
3.預售建案是否於Yahoo拍賣網站之網頁宣稱「榮獲第○屆金獅獎肯定(……○○凱悅及○○凱悅得獎,皆出自○○○建設之作)」之不實廣告?
4.預售建案對於使用分區為旅館區之建案是否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及圖示說明之不實廣告?
5.預售建案是否將「停車位」位置刊載為游泳池、社區交誼廳、兒童遊戲區、健身房、韻律室等社區公共設施之不實廣告?
6.預售建案是否宣稱「百分百泳池會館」、「沐浴在20米長6.5米寬溫水泳池裡」及「私藏溫水泳池會館 水水一生」之不實廣告?
7.預售建案是否宣稱「一生之水主題館」、「紐約客主題館」、「威尼斯主題館」、「加州新潮主題館」、「巴黎風情主題館」及「地中海主題館」等六大主題公共設施,及夾層設計之不實廣告?
8.預售建案是否刊載「LOBBY」、「禮賓大廳中特製專門接待櫃台」、「接待會客區」、「健身房」、「圖書會議室」、「戶外休閒區」(詳請參閱照片)及「一樓公共進口門廳:牆面依裝潢設計以貼高級石材或高級面磚搭配木作或其他建材,作整體搭配處理」等不實廣告?
1.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2.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