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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鹽公司聲明稿

中央社/ 2024.06.13 09:28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613 09:28:11)臺鹽公司為上市公司,一向重視公司治理,均依照金管會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公司法等相關法規及臺鹽公司子公司管理辦法等內部管理規定監理相關子公司,重要事項均要求依規定提報至核定層級,絶無管理不當之情事。有關媒體於113年6月12日報導,本公司澄清如下: 1. 臺鹽公司持續協助臺綠遵循相關規定及完善公司治理。依臺鹽公司子公司管理辦法,臺綠公司所提案場視工程規模及金額,依權責劃分由臺綠經理部門、臺綠董事會、母公司董事長或母公司董事會核定,符合公司治理。臺綠公司開創案源增加新營運機會,臺鹽公司支持並樂見其成,惟應依前述規定將案場執行細節及對臺綠公司整體財務狀況影響等相關資料提報核定,針對相關提案臺綠董事會及臺鹽公司均明確表示應修正與補充處,並無外界所述石沉大海之情事,另有關媒體報導漁電共生16公頃案場部分,在臺綠公司提報之案場中並無此案,且漁電共生16公頃案場不可能有30億元營收,特此澄清。

2. 臺綠公司因虧損亟待轉型,臺鹽公司為協助臺綠強化公司治理及開源節流,並節省現階段臺綠人事費用,重要部門主管如董事長室主任、副總經理、財會處長等暫由臺鹽母公司派員兼任,出勤皆依臺綠公司人事規章辦理。另對於工作表現不佳,違反臺綠公司規定同仁,早於去年已請經理部門本於職責依臺綠公司規定辦理,臺綠公司已將其調職並觀察其工作情形,有關媒體報導人力亂象,縱容摸魚並非事實。

3. 臺鹽公司委託臺綠公司執行之高雄市路竹光電案場,已依約完成前五期之付款,第六期款因驗收時有未依約辦理之爭議事項,目前刻正依約與臺綠協商辦理減價驗收付款,使其符合合約規範,並無拖欠工程款之情形。

4. 有關臺綠公司原申請之商標,因部分申請內容未經臺鹽公司同意,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而致淡化臺鹽著名商標,臺綠公司已重新設計商標並另案辦理申請,並無外界所述差點對簿公堂之情形。

5. 臺鹽公司早於112年3月間,即已將民股股東或其關係企業間與臺綠公司工程承攬可能存在違法疑慮等相關資料移送予檢調機關。臺鹽公司亦已於113年4月、113年5月將臺綠公司前任高層所涉違法疑慮的相關資料移送給檢調機關,臺綠公司也於113年5月針對前述內容提出告訴。臺鹽公司與臺綠公司會持續與檢調單位合作,共同維護公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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