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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警教科書級執法 酒駕駕駛人虛心配合酒測

互傳媒/ 2024.06.13 08:25
▲彰化警分局花壇分駐所員警9日晚間查獲一起公共危險案件,展現了教科書級的執法水平。(彰化警方提供)

【記者 林明佑/彰化 報導】彰化警分局花壇分駐所員警9日晚間查獲一起公共危險案件,展現了教科書級的執法水平,當晚7時許,花壇分駐所警員楊朝吉和林靖任在花壇鄉學前路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李姓駕駛搭載後座乘客未戴安全帽,警方立即上前盤查,發現51歲李男身上散發濃厚酒味,經酒測值高達0.67毫克,將李男逮捕,並依公共危險罪將其帶回派出所進行偵辦。

面對酒後駕車的情況,李男在警方詳細說明酒後駕車拒測及依酒測值測定後的後果後,配合依照標準作業程序處理,警方隨即將李男逮捕,並依公共危險罪將其帶回派出所進行偵辦。花壇分駐所所長鐘翊明表示,執法人員在處理過程中,不僅依法辦事,還耐心向李男解釋了相關法令,詳細告知酒後駕車的嚴重後果和法律責任。

彰化警分局表示,此次案件的成功偵辦,不僅展示了花壇分駐所警員的專業素養,也提醒廣大縣民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避免酒後駕車,確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彰化警方呼籲,酒後駕車拒測規定如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35條第4項,汽機車駕駛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5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在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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