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聞 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台南1名男子與妻子分手後獨自照顧兒女,該男子竟於其親生稚女就讀幼兒園至小學期間性侵她,約平均 2天性侵1次,共計性侵 664次。法官依 664個強制性侵幼女罪名,各判狼父 8年徒刑,合併應執行刑12年。全案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這名狼父與妻子分手後,自2019年9月至2023年4月下旬,在與女兒共同居住的住家房間內,趁兒子睡覺或兒子在樓下時,違反女兒意願,對其強制性交。2023年4月下旬,就讀小學的受害幼女,在上完健康教育課後,向班導師揭露上述內情,校方通報南市府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並對小梅進行緊急安置。
受害幼女在檢方訊問時表示,「爸爸對我做這些事,大部分都是晚上,趁哥哥睡著時,有時候白天哥哥在樓下時也會發生」、「爸爸這樣的行為,大概是2天1次,每次我都有掙扎,但爸爸叫我不要叫」、「最早是發生於我讀幼稚園時,一直持續到上週日、我跟老師講的前一天(112年4月23日)」。
受害幼女亦在法庭審理時證稱,「爸爸用他的生殖器跟手,碰我的生殖器跟胸部,也有將手或生殖器放進我的生殖器,或將生殖器放進我嘴巴裡,這樣的事情發生過很多次,大概2天1次」、「爸爸對我性侵害,我有拒絕,我跟爸爸說我不想要,爸爸就叫我小聲一點, 叫我不要讓別人聽到, 不然會不理我、不買東西給我」。
「我曾經跟社工說爸爸沒有性侵我,是因為當時很想回家,不想住在安置機構,才會說謊」、「爸爸確實有性侵我,我之前在檢察官面前講的話是實在的」、「我會在上完健康教育課後跟老師講被爸爸性侵害的事,是因為那時已經忍不住了,該次上課老師提到她教的1位學生被表哥性侵有被處理,所以等下課時我就去跟老師講」。
受害幼女曾向心理師、社工反映,遭父親性侵時確實感覺不舒服、不喜歡;但認為父親多數時間很照顧家庭及她,兩相權衡下選擇原諒父親。言談間覺察得出,受害幼女很關心父親,因自小即為父親扶養,不會因這些事影響她對父親的感情,受害幼女對父親孺慕之情溢於言表,應無故意攀誣父親之理,其證述真實性極高。
此外,依據受害幼女老師的證詞佐證;受害幼女下體有陳舊性裂傷,加上狼父亦於警詢時認罪,不該對女兒做這些事,知道自己做錯了。惟狼父後來翻供,否認性侵女兒,甚至狡辯謊稱是女兒因不服管教,想離開家裡,才為不實陳述,而女兒處女膜受損,係女兒自慰所致,與他無關,法官調查認為,「皆係被告狡辯之詞,不足採信」,痛批狼父罔顧人倫,對女兒做出難以彌補的傷害,迄今仍否認犯行、不見悔意,重判這名狼父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