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志仁/新北報導)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端午節」為法定的休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若因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月薪制勞工應加給1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以出勤時數加倍給薪,另超過8小時部分,應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
圖/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端午節」為法定的休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供)
勞工局表示,實務上常有以排班的方式調移法定休假日,如端午節、中秋節等,並於其他工作日實施休假;提醒雇主應注意以下三點,第一、調移休假日應先經勞工同意,且要明確約定調移後的休假日期;第二、排班表上應載明例假日、休息日或休假日等性質,避免日後產生爭議;第三、部分工時勞工於端午節出勤,雇主應按出勤時數加倍給薪,不得主張調移至其他時間實施。
勞工局說,勞工在法定休假日所享有的休息權利,雇主應予尊重,若需安排勞工在休假日工作,應提前與勞工溝通並尊重意願,不得強迫勞工出勤,讓勞工可在休假日運用時間與家人團聚,行使法定的休假權益;如事業單位違反上述規定,依勞動基準法可處以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呼籲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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