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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本》17 父親過世子女拋棄繼承 以後仍可代位繼承阿公的遺產

台灣捷報/新北-邵捷 2024.06.07 08:52

圖。文/邵祥輝  地政士達人

小明的父親家裡有兄弟姊妹4人,而他的父親是一個眾人皆知的敗家子,當父親酗酒車禍先阿公一步死亡時,小明立即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然而,小明的阿公卻是一位經商有成的富商,小明心裡非常疑惑,未來的家族財產他是否一絲半縷也分不到?

▲孫子不因對父親拋棄繼承而喪失以後對阿公的遺產繼承權。(圖/地政士紹祥輝攝)

其實小明的擔憂是多餘的,依照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具優先繼承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者(稱為被代位繼承人),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稱為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縱使小明拋棄了他父親的繼承權,但是他阿公的遺產他依舊可以依法代位繼承他父親的應繼分,所以,小明的阿公去世以後,小明可以和他的阿嬤、姑姑、叔叔、伯伯共同繼承阿公的財產。

如果,阿公比小明的父親先去世,之後小明拋棄了對父親的繼承權,那他就與家族財產無分無關了,依據民法規定,繼承權不論繼承人是否已經辦好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起繼承權就發生了,小明拋棄了父親的繼承權,同時也拋棄了父親從阿公那裏繼承來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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