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籍遊客鯨井在5年前帶妻女到屏東後壁湖潛水,但下水後因耳膜破裂、喪失平衡感,導致失聯溺水,事發1小時後才被救起,送醫不治。負責帶團潛水的林姓、王姓教練夫妻,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各判1年、10月;案經上訴後,二審認定林姓夫妻自首,各改判8月、6月有期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林姓教練和日籍妻子王姓女子均領有潛水教練資格,在屏東縣恆春鎮經營潛水店,並於2019年8月15日招攬鯨井和妻女到後壁湖,進行3天開放水域水肺潛水活動;但當天恆春沿海天候不佳,水中能見度僅2至3公尺,且林姓夫妻對鯨井做耳壓平衡訓練時,也見對方反覆下潛、上浮18至20次,有耳壓平衡困難的症狀。
未料,一行人下水約30分鐘左右,鯨井在水域外6米礁岩,因水壓導致耳膜不適,自行做耳壓平衡動時,林姓夫妻見狀便帶他下潛至10米處,試圖減輕耳朵不適的症狀,但由於下潛過程中,未注意鯨井狀況,獨留鯨井一人跟隨在後,導致鯨井突然失去蹤跡,最終因右耳無法承受水中壓力,耳膜破裂、內耳聽骨損壞及出血,在水中喪失平衡感,未能立即獲救溺死。
屏東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林姓夫妻未能及時發覺、處理鯨井的耳壓平衡困難症狀,進而導致鯨井亮治失蹤後溺水身亡,且林姓夫婦均否認犯行,迄今未與鯨井亮治家屬達成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分別判處林1年、王女10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認定,依「PADI教練手冊」規範,應謹慎評估能否有效控制團隊,尤其團員都是新手、兒童,更應以安全為重。當時林姓夫妻要照顧鯨井妻子、兒童,導致鯨井失聯脫隊溺斃,兩人均有過失責任,但考量鯨井失聯後,兩人均留在現場、協助搜救,未逃避教練身分,符合自首減刑要件,改判8月、6月徒刑。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予以駁回,全案定讞。(責任編輯:殷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