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官提醒消費者如與業者以訪問交易方式購買商品者,得於取得商品後7日內向業者解除契約。此圖為業者開給消費者的委託保管商品明細單(個資已隱蔽)。(台中市法制局提供)](https://i0.wp.com/hoomedia.com.tw/wp-content/uploads/c9d176a5ff1d189b4f416cc965400491.jpg?fit=1024%2C576&ssl=1)
【記者 張學宜/台中 報導】鑒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愛妮雅集團「假交友、真行銷」等不當銷售行為處以高額罰鍰,台中市政府法制局統計了今年1至5月受理的美容類消費爭議案件,共計136件,較去年下半年157件有所減少。這些案件中,業者直接引導消費者拆封商品的行為罕見,而消費者續行爭議或申請調解比例也從40.7%降至26.4%,大部分案件在第一次申訴即獲和解。
法制局長李善植指出,位於豐原廟東的怡豫股份有限公司自112年下半年與資融公司合作後,爭議案件大幅增加,今年被申訴件數迄今達17件,居所有美容業者之冠。部分消費者表示,即使在7日猶豫期內依法要求解除契約,業者仍以儀器拆封檢查或實體店面販售為由,拒絕解約退費。
李善植提醒,業者常利用贈品吸引消費者填寫資料,並在消費者無購物準備且現場無其他業者商品可供比較的情況下完成交易。此行銷方式屬於訪問交易,消費者可在領得商品或服務後7日內單方向業者表示解除契約,毋需再簽立和解契約。即使在業者場所拆封檢查商品,也不影響消費者7日無條件解除權的行使。
法制局表示,近期受理了一名24歲居住在彰化的女性申訴案件。該消費者在豐原廟東夜市被業者員工引導入內行銷,簽立10萬2,000元的美容商品買賣契約,並在業者引導下拆封贈送的美容儀器檢查。消費者返家後要求解約退貨時,業者以高額手續費為由拒絕解約,最終引導消費者簽立減少商品數量和降低總消費金額至8萬5,000元的和解條件。
李善植表示,消費者可在取得商品後7日內向業者表示解除契約,不需業者同意,契約即解除。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因檢查必要而拆封商品不影響消費者無條件解除權的行使。更何況此消費者是在業者引導下拆封檢查商品,仍不影響其解除權的行使。
法制局呼籲,訪問交易方式行銷的業者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以「清楚易懂」的文句說明業者資訊、商品資訊、付款方式及解除契約的行使期限及方式。未盡告知義務者將面臨3萬元至10萬元的罰鍰。市府研提的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案已經台中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將送大會討論,期盼議會支持順利通過,以進一步保護消費者權益。
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因資融公司介入提供分期付款服務,導致消費糾紛金額大幅提高,呼籲中央儘速制定規範資融公司的法規,有效管理資融公司,避免高金額消費爭議不斷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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