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
有對夫妻已結婚20年,然而丈夫卻發現妻子近年來會開始早出晚歸、講電話聊天時會刻意躲避自己,因此讓他開始懷疑妻子在外可能有問題,直到妻子某次跟女兒一起出去玩時,女兒才赫然發現媽媽竟然與一名女性有外遇的情況,便立刻告知父親,這位丈夫才因此確認妻子有外遇並決心提告侵害配偶權。
通常我們提到侵害配偶權的案例,比較常見的是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有出現過分親密的行為或直接發生婚外情,而有這樣逾越普通認知中朋友社交往來的行為,因而侵害破壞了婚姻關係的圓滿以及對配偶的不誠實,就會屬於侵害配偶權的範圍。
另外,對於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實際上會是不同案件來進行判別,而比較會被視為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除了親吻、擁抱外,傳送曖昧訊息、單獨過夜、發生性行為這些也都是很常見的案例。
上述這些講到侵害配偶權的案例與相關定義基本上都只有提到行為以及對於配偶間誠信的破壞,卻沒有明確指出侵害配偶權的對象是否與異性、同性有所關聯,是否只有跟異性發生婚外情才會屬於侵害配偶權,跟同性就不會有問題了呢?
實際上,無論是與異性或同性有過分親密曖昧的行為,或直接發生性行為、婚外情等情況,都會有可能是侵害配偶權,有關同性間的婚外情也有相關的實務判決,法院也是認為破壞婚姻關係與配偶間的誠信原則,無關乎異性或同性,只要是造成配偶的損害,就會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
儘管一開始提到的案例中,妻子表示該名女性只是自己的好閨蜜,然而兩人間的對話不僅有一些較為露骨的內容,對方也明確表達這位妻子是自己的愛人,希望能給她幸福等等,想當然爾,這些內容就算是套用在閨蜜身上也可能有點太超過了,加上妻子一直以來都是刻意隱瞞丈夫的狀態,假如真的只是閨蜜其實並不需要刻意躲避丈夫、冷落丈夫,而種種的舉動基本上都已經是對於婚姻及丈夫信任的違背,對於兩人間原本良好的婚姻關係已經造成了一定的傷害,使的丈夫因此而精神受挫,所以成立侵害配偶權絕對是沒有問題的!
無論是這個案例或是其他實務判決對於侵害配偶權這件事情的性別都是沒有特別設限的,並不一定要跟異性外遇才會對婚姻及配偶造成傷害,只要有做出逾越一般交友的程度,違背維持婚姻應盡的義務及責任時,就是對另一半配偶權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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