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詐騙橫行,行政院已於5月9日通過打詐新四法,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5日)初審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將從金融、電信、網路、司法全面防堵詐騙案件,且相關罰則再翻倍,包括Google、TikTok、臉書等境外網路廣告平台,若未在台設法律代表人、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最重可罰1億元。
行政院會在5月9日通過「打詐新4法」,包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在今天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歷經一整天,打詐四法終於在稍早送出委員會,而初審通過的打詐專法,將會從金融、電信、網路、司法全面防堵詐騙案件。
初審條文明定,若電信業者違反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義務、限制或停止提供用戶電信服務,受理曾受停話、斷話用戶申請號碼或電信服務數量限制等義務,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而情節重大者最重可處新台幣1000萬元。
此外,草案也要求Google、TikTok、臉書等具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類落地」,若平台業者未在台設置法律代表人,或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違者可罰250萬元以上,最重1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擷取。
至於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未公開揭露或揭露資訊不全、未驗證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身份或未訂定詐欺防詐計畫方面,可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100萬元以下、2500萬元以上。
在加重詐欺犯罪刑責部分,初審條文明定,詐騙集團詐騙同一被害人財損達500萬元,將加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民進黨立委王美惠主張將門檻降為500萬元,最終獲朝野共識;而民眾黨團再加碼,因犯罪獲利達1億元者,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以下罰金。
最後,針對草案規範3人以上假冒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利用電信網路對公眾散布、運用深偽影音或在國外詐騙機房詐騙國內民眾,可加重其刑2分之1,由於朝野對刑責調整尚無共識,條文也保留送協商。(責任編輯:殷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