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604 18:28:13)新竹市東區集合式住宅建案「晴空匯」於今年5月26日深夜發生火警,導致二名消防員殉職,市長高虹安第一時間責成相關單位展開調查,並於善後與撫卹事宜初步確認後,下令針對轄內高層建築物展開強化消防稽查。
今(4)日上午,祕書長張治祥會同都發處、消防局等單位對晴空匯展開調查,發現晴空匯起火處之防火區劃失效,多處貫穿通道未確實加入防火填塞,導致火警當下濃煙向外逸散。高市長與相關局處首長,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
高市長表示,0526晴空匯火警事件已成立災害事故調查會,目前調查仍在進行中,但有特定媒體昨日發布片面且未經求證的錄音檔,因此市府第一時間特別向中央請示,並獲得允許後才能在今日將救災過程對外界說明,在沒有完整資訊的情況下、沒有人物證還原現場,呼籲媒體與公眾靜待調查報告出爐,並遵守相關保密規定,只憑片面的錄音檔解讀,無法還原真相。
消防局李局長表示,有關特定媒體所播出的錄音檔,透過數位無線電透音頻能夠清楚地聽到相關對話,但錄得到訊號並不代表現場能聽到,因為現場環境因素包含建築物構造、配戴的面罩空氣呼吸器,且執行搜索任務時現場還有其他吵雜聲音,這些因素都會導致影響到收訊,研判此錄音檔是在火場內部無線電機台所下載,該2位同仁的無線電已查扣封存,目前還在調查當中,請勿針對片面或未經求證訊息進行發布或轉傳。
消防局小隊長林福原還原救災現場,他說,因為現場建築物構造,導致無線電通訊相當困難,在聽到第一次求救訊號後我們就立即進入火場救援,怎麼會傳出聽到5聲mayday訊號都沒有救援的不實片面說詞,這是對救災現場警義消人員很沉重的士氣打擊,更是對受害家屬的二次傷害。
隊員高瑞彤哽咽表示,火災時位於管制站,負責救護及搜集情報,當時僅聽到一次mayday訊號且很吵雜,同仁就立即著重裝進去救人,最後在三樓找到2位學長,並非媒體所述的低樓層(該建築為挑高構造,約一般五層樓高度),且當時的救災情況非常嚴峻,地板都是焦油,即使跌倒了也是盡全力把學長拉出來,誰對自己的弟兄沒有感情,我們恨不得第一時間找到他們,針對那段錄音檔拜託媒體朋友們不要再讓家屬聽到,這是很沉重的二次傷害。
警察局長邱紹洲表示,昨日接獲消防局報案,警察局已報請新竹地檢署指揮偵辦。依規定災害事故調查會進行期間,相關人員須遵守保密義務,而該火警相關無線電通訊內容屬於公文書,違背保密義務且非經正式管道流出,已觸犯刑法第132條洩密罪,檢警將積極查辦外流源頭,以維護法規立法目的。
都發處副處長蘇文彬表示,今日市府各單位與建築師、機電技師前往晴空匯進行消防安檢,發現該建案電線過於密集、一般電源與緊急電源線路設置在同一管道間、管道間出現多處橫向貫穿開口、管道間防火填塞未確實致防火區劃失效、管道間延伸之隱蔽空間無法確認是否有確實施作防火、緊急排煙系統故障、地下室防火門未依規定規格設置、常閉式防火門未確實關閉等缺失,且電線材質是否符合防火要求尚待釐清。
蘇副處長指出,稽查人員現場告知缺失狀況,以違反建築法第77條,依建築法第91條裁罰管委會12萬元;至於防火區劃未落實、建材線材耐燃是否合乎規定等,則交由檢調進一步釐清起造人、監造人或承造人責任。
蘇副處長補充,晴空匯建案由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起造、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之1幢4棟地上28層、地下4層,共596戶之集合式住宅,101年5月25日核發建照、103年12月8日竣工,並於104年6月18日核發使照。
消防局表示,起火點位於管道間,而管道間因未落實防火填塞,導致防火區劃失效,濃煙透過橫向貫穿開口溢出,且發現濃煙透過管道間延伸之隱蔽空間直入民眾家戶。而一般電源與緊急電源線路設置在同一管道間,於起火後迅速延燒,緊急電源因而無法輸送電力至排煙系統及緊急升降梯,導致濃煙無法疏散而大量透過橫向貫穿開口溢出。
李局長表示,現場所有同仁已盡力救援,市府編撰中的初步災害事故報告已有60多頁以上,仍在持續調查中,請大家不要因為幾個片面音檔,來抹煞同仁的努力,一再對消防同仁造成傷害,大家都在努力釐清真相,無須多做臆測,請大家多給我們同仁鼓勵與打氣,也請大家靜待內政部的調查結果。
高市長強調,晴空匯使照發放時間是在104年,至今仍無相關法規要求,確保防火區劃及防火填塞的落實,而豐邑晴空匯於火災當時,緊急升降梯不能使用,導致救災同仁只能爬樓梯,且排煙裝置也因為緊急電源線路燒斷無法作動,消防員必須在煙霧彌漫的狀況下,想辦法摸索並疏散民眾。此類住宅應該要有更多中央法規來規範,呼籲中央儘速修法,避免更多憾事發生。
新竹市政府宣佈,即日起,現行非安檢項目之防火區劃(含防火填塞等)部分納入新竹市集合住宅安檢項目,並由都發處併同消防局針對新竹市其餘96棟尚未完成公安申報及消防安檢之高樓層建築物,於6月6日起,每日安排2棟實施建築公安及消防安全檢查。
市府呼籲,懇請中央相關部會及立法委員儘速推動修法,將防火區劃部分納入集合式住宅安檢項目、明訂集合式住宅將一般電源與緊急電源應明確區隔設置,不應設置於相同位置(如本案即密集設置於管道間),以維護集合式住宅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