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民進黨前立委段宜康在103年間指控國民黨前立委林滄敏擔任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理事長期間涉詐領政府補助經費,當時負責偵辦的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隆翔將林滄敏不起訴處分,監察院認陳隆翔辦案有違失,108年彈劾陳隆翔並移付懲戒法院,經職務法庭判決不受懲戒,監察院111年間再彈劾1次;職務法庭今(3)日仍判決不受懲戒。可上訴。
這件單項協會詐領政府補助經費疑案,當時指控的前立委段宜康甚至嗆聲如果查無不法,願當眾吞下曲棍球。全案之後僅對協會李姓祕書長緩起訴。監察院於是發動調查,一度傳出監委高涌誠、蔡崇義在調查時向陳隆翔施壓的錄音內容,引起法界譁然,質疑監察院追殺檢察官。
監察院仍於108年彈劾陳隆翔,並移付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在109年6月判決陳隆翔不受懲戒。
職務法庭審認,陳隆翔於緩起訴處分書除漏未論載李姓秘書盜用黃等3名選手及參加集訓未領取零用金的楊姓選手之印章,製作不實之印領清冊,持向體育署辦理核銷補助經費之犯罪事實及罪名,而有疏失,但情節非屬明顯之重大違誤外,其餘並無彈劾案文所指違失行為,本庭既查無足以證明被付懲戒人陳隆翔有移送機關所指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之情形,自應為被付懲戒人不受懲戒之判決。
監察院並提起再審之訴,於110年3月被駁回,監察院接著提起上訴,同年11月上訴被駁回,全案定讞。
監察院卻在111年間再度由監委高涌誠、林郁容對陳隆翔提案彈劾並獲通過,再次移付懲戒法院審理。職務法庭認為證據不足,仍判不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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