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530 10:04:17)2023年底通過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新《公司法》),即將在今年7月1日實施。為加強維護資本安全及其配套措施,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註冊資本。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表示,原《公司法》賦予公司在章程自訂資金到位期限,中國大陸台商為了讓集團資金靈活,常見將中國大陸子公司之註冊資本到位期限拉長至經營期限屆滿前。在新《公司法》下,對於資金尚 未全數到位的企業,將面臨兩個選擇:選擇一修改章程之出資期限並繳足;選擇二對於未到位資本進行減資。
選擇一:修改章程之出資期限並繳足
對大多數已在中國大陸深耕多年的台商而言,公司設立或增資期限時點各不相同,資本繳足期限在新《公司法》實施後的過渡期該如何認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2月6日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註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指引有限責任公司按下列期限銜接:
A. 新《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餘出資期限超過5年的,應當在三年過渡期(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修章,並將出資期限調至五年以內(最晚於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資金到位。換言之,2027年6月30日前必須修章,自修章起5年內要繳足資本。
B. 新《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餘出資期限不足5年的,無需調整出資期限。
調整後股東的出資期限應當記載於公司章程,並依法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選擇二:對於未到位資本進行減資(減少認繳出資)
在中美貿易下,徐曉婷觀察,台商將資金轉投資其他地區生產,而不再投入中國大陸,造成大陸子公司資本未到位之情況。根據徵求意見稿,若已確定不繳足資本者,公司可以在三年過渡期(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內申請減少註冊資本但不減少實繳出資(僅減少認繳出資)。符合下列條件,可以用簡易減資方式處理(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20日。公示期內債權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公司憑申請書、承諾書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
1. 不存在未結清債務或者債務明顯低於公司已實繳註冊資本等情形。 2. 全體股東承諾對減資前的公司債務在原有認繳出資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3. 全體董事承諾不損害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按照公司法一般減資辦理。
徐曉婷提醒,中國大陸台商應盤點公司是否仍有尚未繳足認繳之資本,可依當地資金需求選擇增資或減資,並在過渡期完成相應調整。在台灣,則應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做相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