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角色時報記者黃鈺婷/立法院報導)
國會改革法案(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主要是有關國會調查權、聽証會、藐視國會處罰等相關制度的建立。
主要內容包括:
1、原來第八章「文件調閱之處理」改為「調查權之行使」,並大幅度的條文修改及新增,以落實國會調查權。
2、並新增第九章之一的「聽証會之舉行」並新增了9個條文,以落實國會的聽証會制度。
3、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藐視國會罪。有關藐視國會處罰另外有:修正25條,增列在立法院答詢時不配合答詢、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處20萬元以下罰鍰。修正48條,於國會調查權行使時,不配合提供文件、資料、檔案,處10萬元以下罰鍰。增訂58-5條,於聽証會時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証言、拒絕提供資料,或出席而為虛偽陳述,分別處20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另外刑法配合新增第五章之一,新增141-1針對公務人員於立法院聽証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供民眾參考,本次國會改革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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