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吳勝峯/台北 報導】立法院經過多日挑燈夜戰,攸關國會改革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草案今(28)日17時00分三讀通過。今天下午3時29分,正式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稍早也在藍白人數優勢下,接續挺進三讀程序。修正條文內容包括總統定期國情報告、藐視國會罪、國會調查權、國會聽證權等全數完成修法。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意義重大,10年前民進黨即大力提倡主張修法,十年河東十年河西,如今民進黨全力反對認為是修「惡法」,態度丕變。根據修正條文,未來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常態化,並採依序即時回答模式,於就職兩周內向立院送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院進行報告,另外立法院每年集會時,總統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三月一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此外新增藐視國會罪,被質詢人除避免國防、外交等立即危害事項並經主席同意者,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且非經許可不得缺席,否則經院會決議,得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
另外修法也增加國會調查權,若政府機關、公務人員違反本法,將移送監察院提出糾正、糾舉和彈劾;若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法,則處以1萬以上1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除了調查權,也增加國會聽證權,若政府人員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或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而對處分有不服,可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另外也修正人事同意權記名投票。(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