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棄保潛逃的「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因涉及台壽保內線交易案,被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起訴,請求賠償262位投資人2.89億餘萬元,台北地院判賠9641萬2375元,兩造均上訴二審;高院今(28)日駁回雙方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可上訴。
投保中心主張,朱國榮以其掌控之人頭公司取得龍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董監席次,並由人頭公司於103年4月當選龍邦公司董事長。龍邦公司於103、104年間掌控臺壽保36.77%股份,並取得臺壽保過半數董事席次。
臺壽保與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曾於102年3月起進行第一次合併作業,惟遭朱國榮透過對龍邦公司、臺壽保經營決策之高度支配影響力,從中主導反對遂於103年6月宣告破局。
朱國榮為謀個人資金需求,於103年12月轉而支持重啟合併,其分別與中信金控高層、臺壽保大股東密議達成中信金控以股份轉換方式併購臺壽保之共識,臺壽保經營團隊即自104年1月26日著手進行第二次合併案。
朱國榮至遲於104年1月25日已知悉第二次合併案之重大影響股價消息,其後中信金控果以最優勢地位自眾多競爭者勝出,雙方董事會於104年5月12日通過第二次合併案並公開重大消息。
投保中心主張,朱國榮是為證交法所規範禁止內線交易之人,卻於禁止內線交易 期間買入臺壽保股票18842仟股及認購權證3470仟單位其後全數售出不法獲利1億6000萬餘元。
本件262位投資人於期間賣出臺壽保股票,各受有賣出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損害(合計9641萬2375元), 爰依證交法規定求償。
高院合議庭認為,朱國榮透過掌控龍邦公司3席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職務,並 藉拉攏結盟,支配影響龍邦公司經營決策,再藉龍邦公司對臺壽保之絕對優勢董事席位,支配影響合併案 ,並捷足先登知悉第二次合併案之重大消息,要屬證交法規定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系爭重大消息之人。
第二次合併案至遲於104年1月25日已發展至足以重大影響 一般理性投資人決策判斷,該重大消息已屬明確,朱國榮至遲於是日亦已知悉。中信金控、臺壽保董事會於104年5月12日通過第二次合併案並於當日18時23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合併案之重大訊息,該重大消息始為公開。
朱國榮自104年1月26日重大消息明確時起至104年5月13日12時23分重大消息公開後18小時內,以人頭帳戶買進臺壽保股票18842仟股及認購權證3470 仟單位,其後售出不法獲利1億6000萬餘元,所犯內線交易罪業經高院刑事庭判決有罪在案。
應依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3項規定賠償本件262位投資人各於該期間賣出臺壽保股票所受差額損害(合計9641萬2375元)。又朱國榮查無刻意隱匿、捏造、詐欺、操縱或延緩重大消息公開之情形,尚難認情節重大,投保中心主張賠償額應提高至3倍,尚非可採。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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