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與民眾黨力推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造成朝野衝突,更引發民進黨不滿,質疑有擴權及違憲之嫌,外界更出現退回重審的聲浪。今天(27日)包含有東吳大學教授胡博硯等39名法律學者發表聯合聲明,聲明中質疑法案有程序瑕疵及內容有違憲爭議,呼籲立法院應暫停審議,同時,國會改革五法應退回委員會充分討論,廣泛諮詢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社會各界意見,以建立具有高度共識並合憲的制度。
這39名連署人包含:王毓正(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王曉丹(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韻茹(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石忠山(東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兼原住民民族學院院長)、吳明孝(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助理教授)、吳秦雯(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呂彥彬(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玉春(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副教授)、李志峰(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辛年豐(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副教授)、周兆昱(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周欣怡(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林谷燕(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林谷燕副教授)、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林倖如(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林書楷(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洪令家(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洪瑩容(中興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范耕維(東華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孫迺翊(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徐偉群(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徐揮彥(東華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翁燕菁(政治大學政治系副教授)、張兆恬(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張桐銳(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嘉尹(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許恆達(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許春鎮(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教授)、許家源(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傅玲靜(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黃松茂(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傲予·莫那(東華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廖福特(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院)。
聲明中表示,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國會調查權,主要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585號、第633號與第729號解釋,前述解釋分別闡明「文件調閱權」、「國會調查權」在權力分立原則下的意義、內涵、權限主體與對象、程序和救濟等內容,劃定立法院制定相關法律之憲法界限。
釋字第585號解釋認定「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但「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並說明「其程序,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聲明還表示,此次「國會五法」修訂,不僅涉及立法院與行政院權責關係,更涉及公務員以外一般人民重大權利限制。
釋字第585號解釋文曾經申明:「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立法院強迫人民配合調查之手段與其相應的行政罰或刑罰,及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皆涉及人民之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就此而言,目前法案顯然不足。
此外,立委質詢權與為了輔助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調查權,分屬不同憲法制度。質詢權的目的在於,讓個別立法委員獲得資訊或意見,並據以形成後續表決或發言的基礎。國會調查權則係立法院為行使其憲法職權,探求立法或預算審議時所必要事實基礎。兩者有所不同,是否得以相提並論並施以相同強度之處罰手段,均有待審慎討論。目前已二讀通過的修正條文,除了是否符合憲法有諸多疑義,亦有不少自我矛盾之處,若繼續倉促在二讀程序中未經審議而全部表決,除了產生許多違憲疑義之外,未來在適用上勢必發生許多爭議與問題。
聲明還提及,國會質詢或調查權制度完備化,固然是我國國會改革應該推進的事項, 然而,各個民主國家的具體法制設計,均有重大差異無法直接移植,若逕以外國法制之表象作為參考倉促立法,或未顧及憲政體制的權力平衡,甚至對於人民與官員基本權利的過度侵害,將造成憲政體制的混亂。
最後,聲明文還說到,在這個台灣民主發展的「憲法時刻」,呼籲立法院不要在本周倉促表決,將其退回委員會,讓相關法案能夠在各界充分參與與討論之後,再做周延而完整的立法。倘若立法院仍執意進行三讀程序,他們也呼籲行政院與總統依據憲法之規定行使覆議權,退回立法院重啟審議。(責任編輯: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