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24日)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即便場外聚集8萬人抗議聲不斷,國民黨、民眾黨今晚仍強勢二讀表決再通過新增國會「聽證權」,條文中規範,立院得依《憲法》規定舉行聽證會,應邀出席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證言等得經院會決議,處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出席聽證會政府人員如為虛偽陳述,依法追訴刑事責任。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在二讀通過條文也規定,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的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舉行聽證會。
條文也規範聽證會除應秘密事項外,應公開舉行,但涉及個人隱私、個人生命、營業秘密等情形,可以部分或全部不公開,並規定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與會者,負有保密事項的義務。
條文也明定,聽證會須經全院委員會、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前列委員會、專案小組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的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議決,方得舉行。前項議案於院會審議時,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1條有關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始能處理規定限制。
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受邀出席的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如「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的國家機密事項,及逾越聽證會調查目的所提出的詰問或對質、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得拒絕證言的事項、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的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如果有這4種情形之一者,出席人員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二讀條文中也明定,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台幣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出席聽證會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責任編輯: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