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2歲男童去年遭父母虐死,陳姓生父依法採國民法官制度審理,不過陳男的律師向法院聲請不參加國民參審,稱陳男已認罪,且家庭內部的「管教不當」案件若公開審理,不利家庭修補。對此,法官駁回稱,犯嫌故意犯罪導致幼兒死亡,第一審刑事案件原則上就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2歲男童去年被送到醫院時除了頭部腦震盪外,還有溺水跡象,最後不治死亡.男童親生父母因孩童哭鬧痛下殺手,檢方依涉家庭暴力之傷害致死、傷害罪嫌起訴,陳男則被分到國民法官審判。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陳男律師表示,《國民法官法》內有規定,若被告承認犯行,法院可依案件情節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陳男對此案已認罪,且也有意與男童生母謝女和解,而這種家庭內部的「管教不當」案件,若公開審理,可能不利於家庭修補,向法院聲請不要國民參審。
不過檢察官則主張,此虐童案具高度公益性,非《國民法官法》第6條規定的例外情況,應進行國民法官審判。
對此,法院也同意檢方觀點,指出依《國民法官法》第5、6的規定,如果是故意犯罪而造成死亡,第一審刑事案件原則上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且這類虐童案,量刑的重點是「社會是否願意原諒被告」、「國家應如何量刑以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不是「被害人之生母是否願意原諒被告」。
另外,謝女在事發前,也根本未妥善保護孩子,因此法院同意檢察官主張,駁回辯護人聲請,且不可以抗告。(責任編輯:殷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