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北投區一處屋齡逾25年的社區去年決議更換電梯,並依照各戶所有權人的樓地板面積所佔比例分擔電梯基金,住在1樓的趙姓女住戶卻以「用不到」為由,拒絕給付分擔金額,遭管委會提告。士林地院法官審酌後,判趙女敗訴,全案可上訴。
▲ 屋齡逾25年的社區決議更換電梯,住在1樓的趙女卻以「用不到」為由,拒絕給付分擔金額而挨告。(示意圖/ENews)
判決書指出,去年6月該社區召開區權人臨時會議,決議辦理更換社區各棟大樓電梯,由社區現有公共基金提撥200萬元設立「電梯更新基金」,並依照各戶所有權人的樓地板面積所佔比例作為分配基金基準,而住在1樓的趙女遲遲未繳納分攤費用,管委會追討未果,只好提出告訴。
趙女辯稱,她願意分攤費用,但她持有的坪數較大,平時又用不到電梯,管委會也不讓她使用,認為電梯更換基金分攤算法不公,才會拒付分攤費用。
士林地院法官認為,電梯基金分配採取「樓地板面積所佔比例」作為基準,核與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相當,管委會請求趙女支付6萬餘元電梯基金即屬有據;儘管趙女聲稱1樓用不到電梯,但社區用水仰賴的水塔清洗需透過電梯才能抵達,難認1樓房屋毫無使用社區電梯的需求;至於管委會不讓趙女使用電梯部分,因趙女未提出舉證以實其說,所以該部分法官不採信,最終判趙女應支付6萬3947元的電梯基金予社區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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