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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金 勞青處裁罰9萬元

中央社/ 2024.05.10 17:07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510 17:07:45)嘉義縣某橡膠製品公司僱用5名舊制年資勞工,於112年5月符合舊制退休條件,發現專戶餘額不足支應,但公司因受疫情影響,訂單及營收減少,因此113年3月底前無法補足專戶差額,經勞青處查證後,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6條應於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規定,裁罰公司9萬元。

勞青處指出,針對本案公司主張勞工尚無退休之意願,等到勞工退休時再補足專戶差額即可,但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只要勞工符合退休條件,不論勞工退休意願與否,公司仍需依規定於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可裁處9萬至45萬元罰鍰。

勞青處說明,勞基法規範對於具有舊制年資勞工的雇主,應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且於每年年度結束前,估算當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的退休金專戶餘額是否足夠支應,若餘額不足給付成就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時,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以保障勞工權益,即使勞工尚無退休意願,只要勞工符合退休條件,雇主就應補足專戶差額。

舉例來說,假設112年底估算專戶餘額為72萬元,其中1名勞工年滿55歲工作達27年,符合法定退休資格,以每月薪資3萬元計算,勞工退休金為126萬元,餘額仍不足54萬元,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補足一次提撥的差額。

勞青處長陳奕翰提醒,事業單位可利用勞動部網站之勞動福祉、退休專區查詢或試算勞工退休金,盼望雇主能與勞工攜手同心,共創雙贏。如有舊制法令疑慮,可電洽嘉義縣政府(05)3620123轉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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