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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反歧視法的本質:誰有歧視別人的權力?

銳傳媒/編輯中心 2024.05.09 17:41

文/賴其瑋(台聯青年部副主任)

行政院近期公布反歧視法草案。然而社會輿論普遍未將此法案看作要緊,實令人不安。因為這代表此法對社會互信所造成衝擊,還未被輿論所重視。

反歧視法的倡議並非一朝一夕之事,過去就有洪秀柱擔任國民黨黨主席期間,倡議「反族群歧視法」是為前身。當時是為了所謂「老榮民事件」而來,其立法目的就是建立一個「外省人不能被歧視」的社會。而今天的反歧視法對於社會的衝擊,則是延續洪秀柱的別有居心,更是官僚與知識份子,要對社會文化施展權力。

就文化哲學的角度來看,「反歧視法」就是預設社會上出現有權力不對等的歧視關係,所以要用政府公權力介入「落後的」市民社會對公民有所矯正。筆者認為這是相當不當的!就現有法律而言,無論是性平工作、教育二法,還有就業服務法等法律,已在教育或職場等公領域協調歧視性問題的衝突了。

「政權」與「市民社會」的對立與協商,是政治哲學長年來的議題。就台灣思想史來說,則是張佛泉所揭示的「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之爭。而憲政國家的本意就是,市民社會有其草根、有機性的運作邏輯,政權應處於被動性的位置,在有人意圖破壞此秩序時才要出手(例如警察抓盜或軍人抗敵)。在憲政之下,行政及司法力被動性的介入了職場與工作場所中,已然對社會文化產生若干涓改良成效。事實上,公民社會本來就有文化性與有機性的一面,來辨別哪些是錯哪些是對。

而現在,「反歧視法」顯然是積極而主動的介入公民社會的訊號,是學者專家舉著進步旗幟,用公權力強行進入公民社會領域中,試圖將台灣社會形塑成他們所認為的模樣。政府越加積極的以人權為名貿然擴充,反而侵蝕了市民社會本來運作的互信。舉例來說,男性如果未經手術,那這人就是男性而非什麼跨性別;「呷老不中用」等俗諺,皆是理所當然的常識。但如果講真話就要挨訟棍告發,這樣合理嗎?

退一步說,撇開「白左價值觀」到底是不是適用台灣的問題不論。台灣尚是一個認同分裂的社會,國家正常化、轉型正義、司法改革之路還未走完前,反歧視法就算只是民事法庭,但針對族群文化的詮釋與理解是如此複雜,我們能放心交給司法定奪嗎?現行的家事、勞動法庭即已經運作得宜,為何還要疊床架屋?

近日國民黨正在推所謂「藐視國會罪」,民進黨之所以反對的原因,就是因為國會的爭議,屬於議事上的權力爭執,本就不該影響到市民社會的運作。但現在這反歧視法,就是更大規模的藐視國會罪。是與社會脫節的知識分子,貿然想用公權力對台灣社會固有價值觀侵犯的政治行動,這點才是我們所不該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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